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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入围条件中科研业绩的界定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入围条件中科研业绩的界定办法(试行)

沪工程〔2021〕14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1)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原则

本办法所涉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基本入围条件中科研业绩界定原则为:

1.引领原则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教职工获批纵向科研项目,同时兼顾科研成果奖和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横向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让等科研业绩。

2.适用原则

本办法适用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包括:教学、科研编制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学科包括:理学类、工学类、管理经济类、文法教育类、艺术类等。申报学科属于理学类、工学类的参照附表 1,申报学科属于其他类别的参照附表 2。

第三条 分类

1.纵向科研项目

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委办级、县处级四个级别的项目,级别认定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

2.科研成果奖和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

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及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级别认定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

3.横向科研项目

包括项目累计到款和单项项目到款(应缴管理费部分)。

4.科技成果转让

包括成果转让累计收益和单项成果转让收益。

5.学术论文和专著

包括四类以上学术论文(含)及专著,论文级别认定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

6.智库成果

智库成果级别认定另行发文。

第四条 条件

本办法采用代表作制,理工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满足附表 1 所示任一条款,非理工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满足附表 2 所示任一条款,即可入围。

第五条 附则

1.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涉及的各类科研业绩均为申请人任现职以来,以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且以所在任职单位为牵头或第一署名单位获得。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原《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国家级科研项目相关界定的暂行办法》(沪工程科[2019]21 号)同时废止。


附表

表 1 理工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满足科研业绩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