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水平科研业绩综合奖励办法
沪工程科〔2021〕12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1)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评价精细化水平,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有效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 引领原则:以教育部学科评估和博士学位点建设为引领,重视原创高端,积极鼓励引导教职工创造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科研成果。
- 平衡原则:一体两翼协调平衡发展,鼓励教职工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 分类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创造各层次、各类别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能力值计算范围及办法
范围包括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含作品)及专著、国家级项目、上海市科研人才计划项目、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授权发明专利、智库成果等,具体高水平科研业绩类型及能力值见附件。
- 科研成果奖: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 学术论文(含作品)及专著:公开发表的属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学术论文(含作品)、公开出版的专著。
- 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级别认定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涉项目的依托(主持)单位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对于本校为依托(主持)单位获批国家级项目课题,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必须有独立编号且责任人明确。
- 上海市科研人才计划项目:上海市科委、教委和人社局设立的科研人才计划项目。
- 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艺术类作品在全国美展,全国文联、文化部、中宣部以及省级政府、上海市委宣传部、中国美协、省文联、美协等主办的展赛中获奖;被国家级和省部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展示的艺术类作品。
- 授权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 智库成果:另行发文规定。
- 其他成果: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不在上述能力值计算范围之内的科研业绩,经本人申请、部门推荐,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能力值计算条件
-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科研业绩。
- 科研业绩的完成人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在职教职工,以及在科研业绩上署名单位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离退休人员、特聘人员及正式聘任的兼职人员。
- 发表学术论文(含作品)按以下原则认定为一名教职工的科研业绩:1)第一作者中(含共同)有本校教师,则认定为排序第一的本校教师的科研业绩。2)第一作者中(含共同)无本校教师,且排名第一为学生的,只认定为排序第一的通信作者的科研业绩;若无通信作者的,只认定为排序第一的本校教师的科研业绩。
第五条 能力值计算程序
- 符合上述能力值计算范围和条件的科研业绩,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在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或认领,并上传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 各二级部门进行网上初审,由科研处审核后予以能力值计算。
第六条 其他
- 高水平科研业绩综合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得奖励的个人承担。实行奖励额度总量控制,根据当年学校总的高水平科研业绩能力值计算出能力值单位额度,进而确定每位教职工当年的奖励金额。
- 计算能力值范围中的所有高水平科研业绩被举报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处理,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 同一项科研业绩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计算能力值,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计算。
- 对于由多人完成的科研业绩,相关人员的能力值由最先排序完成人或核心完成人(限教职工)分配。
- 能力值计算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沪工程科〔2019〕12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暂行办法》(沪工程科〔2019〕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理工类高水平科研业绩类型及能力值
附件 2 非理工类高水平科研业绩类型及能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