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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沪工程科〔2020〕12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1)


第一条 总则

为鼓励学校教职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相关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精神,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界定

1.本细则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受让方、被许可方、合作实施方等直接向本校支付的货币资金,以及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作为股东代表学校技术持股产生收益后向学校支付的货币资金。成果转化合同金额参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本细则所称“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取得收益,在扣除知识产权成本、税金、中介费、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资金。知识产权成本主要包括学校支付的知识产权申请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净收益分配及资金使用

1.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收益分配及资金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 90%分配至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全部为现金奖励;也可根据科技成果完成团队的申请,经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通过后,部分收益设立“成果转化发展专项”。“成果转化发展专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校外人员)、专家咨询费等。

2.学校收益分配及资金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 10%分配至学校,用于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校内在职人员)、劳务费(校外人员)、专家咨询费等。

第四条 现金奖励公示及税收减免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负责人申请现金奖励分配方案,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进行校内发文,由财务处按分配方案发放现金奖励至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号并做好学校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及备案相关工作。

第五条 附则

1.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2.本细则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的通知》(沪工程科〔2019〕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