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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

沪工程科〔2021〕13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1)


为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有效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对科研业绩进行评价计量。

第一条 评价计量原则

  1. 目标导向原则

    以学校确定的“新三步走”的奋斗目标为导向,将对学校学位点建设及学科评估有显著支撑作用的科研业绩纳入评价计量范畴。

  2. 分类评价原则

    对科研业绩进行分类评价,主要包括:学术成果、科研成果奖、智库成果、科研项目、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科技成果、科研平台等。

  3. 科学计量原则

    同类科研业绩根据获得的难易程度及在学科和学界的影响力进行分级。不同类各级科研业绩之间的分值配比依据其价值大小确定,以体现科学性。

第二条 评价内容及计量标准

(一)学术成果

  1. 学术论文与论著

    表 1 学术论文与论著计量表

  2. 知识产权与版权

    表 2 知识产权与版权计量表

(二)科研成果奖

表 3 科研成果奖计量表

(三)智库成果

智库成果评价及计量标准另行规定。

(四)科研项目

  1. 纵向科研项目

    注:项目级别认定见附件 1 表 1-1 和表 1-2。

  2. 横向科研项目

    按照当年到款计算金额(到款金额-0.8*外移资产费),每万元计 2 分。

(五)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

表 5 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计量表

(六)科技成果

  1. 科技成果转让收益,按照当年到款计算金额,每万元计 4 分。
  2. 科技成果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展示,每次计 2 分。

(七)科研平台

表 6 科研平台计量表

第三条 附则

  1.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完成单位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科研业绩,承担人或完成人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特聘人员及正式聘任的兼职人员。

  2. 科研成果奖、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

    若第一完成单位非本校的,依据下列原则处理: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以本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表 3 和表 5 中列明分值的 50%计分;第三至第五完成单位的,按 30%计分;第六至第九完成单位的,按 20%计分。其余级别奖项,以完成人的排名计 1/N1,以完成单位的排名计 1/N2,将表3 和表 5 列明分值与两者相乘后计分。

  3. 学术论文

    在 NATURE、SCIENCE、CELL 及其影响因子大于 10 的系列子刊发表的论文,以本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表 1 列明分值的 50%计分;以本校为第三至第五完成单位的,按照 30%计分;以本校为第六至第九完成单位的,按照 20%计分。

    学术论文归属认定原则:1)第一作者中(含共同)有本校教师,则认定为排序第一的本校教师的科研业绩。(2)第一作者中(含共同)无本校教师,且排名第一为学生的,只认定为排序第一的通信作者的科研业绩;若无通信作者的,只认定为排序第一的本校教师的科研业绩。分数计入学术论文归属者所在二级部门。

  4.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类奖

    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布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为准。

  5. 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及收藏展示

    获奖证书上均需盖主办部门公章;入选展赛需提供入选参展证书(需加盖主办部门公章);艺术类作品展赛有多个主办方的,以级别最低的主办方为依据认定;同一作品只计算一次;未设奖项的展赛,获奖即按二等奖计分。

    附件 2 表 2-1 目录中协会主办的展赛,由相关二级部门和科研处共同认定 1 个年度展赛计分,其他不予认定。

  6. 对于涉及多个二级部门完成的科研业绩(不含学术论文),由最先排序完成人或核心完成人(限教职工)所在二级部门进行分配。

  7. 争议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科研处委托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评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沪工程科〔2019〕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认定说明

附件 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艺术类作品展赛获奖认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