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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沪工程科〔2021〕1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1)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抓紧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为法人单位承接的非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研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收入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纳入学校资金统一管理范畴,以项目为单元确认收入,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支出管理

项目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费用,主要包括:

  1. 外移资产费。指根据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产权归委托方的设备等资
    产。完约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供委托方盖章的设备等资产移交证明。
    单项低于 2 万元的支出,项目组凭发票(未能明确列示的需附清单)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项不低于 2 万元的支出,项目组需和委托方之外的
    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 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维修(护)
    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外协服务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办公用品费、加班餐或小额食品费、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
    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审计服务费、业务接待费、燃料动力费、
    税金等科研支出。
  3. 校内在职人员科研津贴。指参与项目研究的我校在职人员的劳务性
    费用。
  4. 交通费。指本地车费,燃油费、通行费和停车费等。本费用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增,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外移资产费”后的 30%。
  5. 管理费。指学校收取的科研管理费用,收取标准为合同总金额扣除“外移资产费”后的 5%,如低于 1000 元则按 1000 元收取,即最低为 1000 元。本费用收取按照实际到款列支。若委托方或合同中对各项支出有具体约定,则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每项目可进行 2 次预算调整,学校于每月上旬集中受理(寒暑假及财务年终决算关账期间暂停)。

第四条 管理费使用

学校收取的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的科研事业发展、科研管理、项目资助、科研奖励、科研评优表彰、学院(部、中心)二级部门科研管理等用途。

学校按照实收管理费的 20% 额度单独设立二级科研管理费项目。其中:50% 直接拨付到二级部门;剩余 50% 由科研处负责统筹管理,二级部门需要使用时向科研处申请,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授权使用。二级管理费主要用于邀请校外专家为提高我校教师的科研能力所开展的讲座、辅导、报告等,由二级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科研管理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五条 经费使用、审批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审批需遵照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结余经费

项目结余经费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3 月 6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合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19〕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