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21〕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合作,进一步提高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法人单位承接的非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融合科技类项目。
第三条 针对项目订立的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通常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三类。技术开发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等;技术咨询包括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技术服务主要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第四条 学校是所承接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学校、项目承担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合同约定,负责实施项目内容并完成项目任务,切实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合法权益。
(二)部门主要职责:部门负责合同中技术内容、相关技术指标等的初审,对项目执行提供必要条件并负责监督、协调项目执行。
(三)科研处主要职责:科研处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审批与登记、项目立项与执行、项目验收与结题等。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保密,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合同原则上需使用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使用其他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合同订立审批
(一)使用学校确定条款的示范文本
部门初审后提交科研处复核,通过后订立合同。其中,合同金额 5 万元及以下的合同,由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科研处订立合同。
(二)使用其他合同文本
部门初审后,经科研处复核并提交法务部审批,通过后订立合同。
第八条 合同金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经法务部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订立合同。
第九条 收入 2 万元及以下的服务、咨询类项目,如果各方一致同意,可不订立合同,按“无合同”项目办理。
第十条 在合同订立前,项目如已在科研处办理备案登记,则其合同起始日期可追溯至备案登记日期。
第十一条 合同原件(一式两份)需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的认定登记由科研处送有关机构办理。需要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使用示范文本,认定通过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首次到校后,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科研处审核通过后立项。经费使用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订立外协服务合同,原合同有约定的(明确约定协作方名称、研究任务及相应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订立申请,科研处参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订立;原合同无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文书、记录、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索赔报告以及补充协议等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按原合同审批程序另订立书面协议。不得单方修改、废止、随意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如期或在合同有效期满后一年内办理验收的项目,应由委托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费决算,经部门、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两份)至科研处结题备案。
第十七条 如未在合同有效期满后一年内办理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或与委托方重新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对于既不按期进行结题,又不申请延期结题,也不订立补充协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门审核通过后交科研处备案;未备案的项目,科研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一般分为验收结题、终止结题、校内结题三类。
(一)验收结题
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完毕,经费全款到账,由委托方出具验收证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并提交科研处复核,通过后予以结题。
(二)终止结题
项目因故无法完成,经合同各方协商后订立终止协议(或终止合作意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并提交科研处复核,通过后予以结题。
(三)校内结题
对于委托方无法出具验收证明且超过合同有效期满三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完成情况(到款不足需解释客观原因),部门审核并提交科研处备案后予以结题。
第二十条 科研处在每年的三月和九月集中受理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履行项目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请部门会同学校相关单位共同解决。如进入诉讼、仲裁,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相关的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而导致的违约赔偿由本人全责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合同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19〕5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外协合同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20〕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