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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研究院归口院士领衔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等研究院归口院士领衔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科〔2019〕20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2019〕78 号)、《关于抓紧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工作的通知》(沪科合〔2019〕1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沪科规〔2019〕3 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博士点申报的需要,有步骤地推进院士层面的高端人才的引进落地,发挥院士层面的高端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所称院士领衔或名誉领衔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中国科学院院士领衔或名誉领衔的校内研究机构,归口高等研究院;

  2. 以中国工程院院士领衔或名誉领衔的校内研究机构,归口高等研究院;

  3. 以国际或国内著名会士领衔或名誉领衔的、校内研究机构,归口高等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或国内著名会士以下统称“院士”)

第三条 条件

本办法所称院士领衔或名誉领衔研究机构的成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院士已经聘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高端柔性人才,以人事处的发文为准;

  2. 院士研究机构所依托的学院已经制定较为完整的学科发展规划;

  3. 院士研究机构的建设目标需以相关学科的博士点申报条件为发展目标,在学科带头人、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参与国家战略项目、取得高水平成果、提升学科影响力等方面已经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明确的目标。

第四条 经费

对机构建设实施“院士研究机构建设专项资助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一级学科为引领,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二级学科,需在全国的层面上予以比较认证;

  2. 以二级学科方向为引领、以省部级平台申请认定为目标的科研平台建设,需在国内外同类平台比较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并通过同行专家论证;

  3. 以二级学科方向为引领、以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为重点目标的学科队伍建设,须有明确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方案。

  4. 以学科主要方向为引领的国际合作研究平台建设,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管理

  1. 专项性质

    专项经费属财政资金,由高等研究院提出预算,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2. 预算内容

    专项预算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版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印刷费、图文设计费、数据采集费、检索费、科研成果查新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其中,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国内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过程中需要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 50000 元/年。

    3)市内公共交通费,指在项目实施期间因项目的业务需要而支出的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 5000 元/年。

    4)国际交流费,指院士本人参加国际高层次学术会议所发生的相关差旅费、会议注册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费用

    5)其他费用,指在实验室建设中的修缮费、办公座椅、电脑等费用。

    6)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3. 预算论证

    专项支出内容应与研究机构建设内涵相匹配,高等研究院牵头组织专家对专项建设内容进行论证,论证方法参照高等研究院相关规定。

第六条 运行

  1. 机构建设负责人制机构运行采用“机构建设负责人制”,由院士指定一位熟悉学科建设、具有学科带头人基本素质、具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学科博士点要求的学术成果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主任(机构建设负责人);

  2. 机构建设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院士的直接联系人,负责联络院士,落实院士提出的相关工作;

    2)制定一级学科规划、建设方案,以一级学科为目标,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研究团队的建设,以重点研究项目为载体和目标,组织研究队伍;

    4)制定学科平台建设方案,组织建设对研究方向有支撑的科研平台,并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的认定;

    5)组织国家级层面的重大重点项目;

    6)组织学科同行交流;

    7)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考核

1)实行规划制,机构建设负责人制定 3 年发展规划,由高等研究院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评议,明确任务,确定发展目标;

2)实行考核制,根据规划制定细化目标任务,开展年度考核;

3)滚动建设制,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支持的依据。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高等研究院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7 月 3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