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17〕28 号
第一条 计划类科研项目是高校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计划类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计划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管理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各计划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学院、部、中心、研究机构等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计划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对所承担计划类科研项目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以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三条 计划类科研项目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以拨款形式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海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其他委(办)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校资助项目,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符合纵向项目条件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各级指南类项目
第三条中 1—3 类项目的申报,必须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和课题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学科建设、自身优势进行选题,认真填报相关项目申请书。申报部门根据要求审核推荐,科研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学院须在名额内择优推荐,一般须经科研处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推荐建议,还应根据上级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领导批准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校专项资助项目申报
为聚焦学科发展方向,发挥校资助项目在承接重大项目、奖项、技术转移等方面的推动作用,项目由科研处提出并列入年度预算,学院(部、所、中心)推荐申报,科研处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领导批准立项。
联合申报类项目申报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项目,申请时须附有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上一项目未办理结题手续者,一般不得申请同类项目;因主观因素导致上一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且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有关责任人二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 对获准资助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年度管理计划。项目承担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签约科研项目校内合同书和计划表,并按照合同书和计划表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研究,保证科研计划的分步实施。
第七条 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立项通知后,原则上应采取“二次论证”的方式举行开题论证,项目承担部门应给予督促。省部级以上重点重大项目开题论证,须由科研处主持,并邀请专家评议,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开题报告。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科研处定期根据有关单位要求组织中期检查。项目承担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中期检查情况表,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备案。校级项目由承担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期检查及备案。
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阶段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必要时由科研处会同校内有关部门以及专家,以答辩评审、现场检查的方式,考察项目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九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如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计划。对无故不能按科研计划执行的科研项目,科研处可酌情中止、撤销项目,并冻结经费结余部分,停止下一阶段科研经费的核拨。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在按计划完成后,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的材料,经项目承担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审核确认达到计划要求,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成果发表时须标注“受**项目资助”字样,否则结题验收时不予作为项目成果。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办理结题,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在一个月之内将全部资料按归档要求归档。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非涉密项目按本办法管理,涉密项目另文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06〕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