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19〕25 号
为落实“科改 25 条”的精神,推动落实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任务要求,深化我校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形成科技成果全过程专业化跟踪与服务,推进科技成果的形成的供给侧改革,建立科技成果的披露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划类科技项目特指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作为承担单位立项在研的科技类项目。
技术发明披露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重要的初始步骤。承担项目的团队成员,形成发明创造构思,完成有关技术判断后,应向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技术发明披露,并提供有关材料。
项目负责人提交技术发明披露表的频率为至少 2 次/年。
发明人在此之前不得发表有关论文或者进行成果鉴定。
项目负责人提供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计划类科技项目技术发明披露表》;
2)技术发明有关技术资料。
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人员或第三方机构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的技术发明披露信息进行价值评估和商业化判断,并与发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约谈,探讨转化策略。技术转移中心对发明技术的创造性、知识产权归属、保护方式、产业化预期、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并量身打造具体的转化策略、工作计划,为转化工作的具体展开做好准备。
技术转移中心所有涉及技术发明内容的工作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本披露要求作为项目结题或验收的依据之一。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8 日起执行,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计划类科技项目技术发明披露表(20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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