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17〕23 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的新时代发展战略,加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以下简称“本校”、“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申请、使用、收益及处置管理,进一步鼓励教职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以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方式,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部门是指以学校作为主管单位的学院(部、中心、所)、研究机构和直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获得及转化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教职员工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团队或个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员工,包括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专任教师、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五条 在校学生依据本办法所规定,利用学校科技成果进行自主创新创业活动的,本校最大限度地提供有利条件进行支持。
第六条 本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统筹负责科技成果申请、登记、备案、转让、授权许可、自主创业、作价投资等与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合同审批等工作;技术转移中心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分中心)或下属机构(工作站等)形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本校在条件成熟时对技术转移中心进行调整,建立符合国际、国内发展趋势的、独立运行的创新技术转移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与横向合作、成果形成、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等与技术转移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本校的法律事务办公室,统一负责技术转移工作有关的合同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第九条 本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让、授权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校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本校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转让、授权许可等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价投资等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范围包括:
(一)教职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教职员工履行学校分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教职员工退休、调离原岗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原来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四)教职员工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校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并与成果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完成后学校和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时确定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当在科技成果完成后及时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报告。科技成果有两个以上完成人的,由全体成果完成人或者推选代表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全体成果完成人的姓名;
(二)科技成果的名称和内容;
(三)成果完成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成果完成人因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有要求或合作项目有约定的,在科技成果报告中应当说明。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主张其科技成果属于非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说明。科技成果的权属界定,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本校授权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逐步建立与科技成果报告相关的规则、流程,向教职员工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十九条 本校与企事业单位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委托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合作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合作方共有,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与合作方共有。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或确认事宜,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后以学校名义向国家有关机关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校为知识产权提供申请费用和一定年限的维持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支出、管理等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不再出资维持或出于公益目的或其他合法原因,可放弃科技成果相关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决定不向国内外知识产权机关申请、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逐步建立与科技成果获得、维持、资助和放弃相关的规则、流程,向教职员工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人才队伍,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使用、处置的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本校加强以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向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条件以成立企业的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积极推进包括科研人员自主创业、专利免费授权等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式加快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本校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方式,优先授予成果完成人对该成果进行自行转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指定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主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协商谈判、作价投资及后续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成果完成人所属部门等可受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校鼓励成果完成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支持教职员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校鼓励教职员工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人员交流。在不影响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校鼓励所属部门与企事业单位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校授权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逐步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相关的规则、流程,向教职员工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发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校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让、授权许可、作价投资等合同,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学校授权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制定科技成果合同审批细则,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酬金的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八条 本校财务处将增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与支出的相关账目。
经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对奖酬金比例及数额认定之后,由财务处向相关人员和所属部门拨付。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学校(含所属部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照 30%:70%的比例分配,对于转化金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转化成果的收益,其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比例可适当调增,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本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可以奖酬金方式支付,发放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股权收益分配计算,以学校(含所属部门)、成果完成人所签的内部分配协议为准。奖酬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按有关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另行提出申请,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参照学校横向经费办法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学校(含所属部门)的分配部分中一部分纳入“成果转化发展专项资金”,另一部分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管理费,具体比例另行制定细则,经批准后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以其他方式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损害学校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校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由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处理或专业人员,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配合纠纷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因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或者奖酬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或专业人员请求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 本校授权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建立、完善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并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报告,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相关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校相关部门依据本本办法相关条款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实施。本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沪工程科〔2016〕11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