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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沪工程科〔2017〕25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为落实《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鼓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以下简称“本校”、“学校”)教职员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包括科技成果实施许可、科技成果转让、科研人员自主创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专利免费实施等活动。

在校学生利用学校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的,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标的,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校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经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申请及所属部门同意,本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示科技成果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类型、拟交易类型、拟交易金额、受让方(许可方、合作方或拟投资单位)信息。科技成果交易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本校鼓励以科技成果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许可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除非另有协议约定,学校禁止被许可单位采用分许可方式,即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与范围内,不允许向第三方再次许可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

第六条 本校科技成果许可可以采取入门费、营业利润提成、入门费附加提成等计算收费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五年。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时,许可费用原则采用入门费加提成叠加计算的方式。其收入将作为成果完成人在后续申请学校相关科研资源的依据。

采取提成方式支付许可费的,被许可方应当承诺在科技成果实施取得收益之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该比例中的 70%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奖酬金。

第七条 授权许可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撤销授权许可:

(一)被许可方违反协议约定,经催告未予改正和补救的;

(二)科技成果无法依据协议实施的;

(三)被许可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许可费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 本校鼓励采取科技成果转让方式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其收入将作为成果完成人在后续申请学校相关科研资源的依据。

第九条 本校有条件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指定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持股主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协商谈判、作价投资及后续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校支持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包括:“教工自主创业计划”、“专利直通车计划”、“大学生创业计划”等,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校鼓励成果完成人与学校签订自行转化合同,保证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利益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转化活动。未经审核或同意,成果完成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置或转化。

第十二条 本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以学校名义委托技术中介机构、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成果完成人所在院系或所属单位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可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约定中介费用。中介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30%,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费用到账后一次性或分批次支付。

学校对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时,应当依照技术中介合同的约定扣除中介费用后,再计算对成果完成人的奖酬金数额。

第十四条 本校和成果完成人均不再出资维持的授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成果完成人不再开展商业运作活动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应当提出申请,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以学校名义统一处置。成果完成人有获得转化收益的权利,收益分配方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本校科技成果纠纷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为学校许可他人转化其科技成果的收益。

第十六条 本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自行进行专利分析,也可委托专利中介机构进行专利布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专利布局与发展战略。

第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沪工程科〔2016〕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