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20〕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行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依法成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与他人共同成立目标公司,或参股已有目标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商及实施事宜,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后续资产管理等运作事宜。
第四条 学校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学校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第五条 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包含技术团队和服务团队)提出作价投资申请,提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审批表(股权)》、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在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
第六条 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就科技成果投资金额、无形资产作价所占比例、股东责任与权利等事宜与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协商,拟定作价投资方案。
第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金额可通过协议定价、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根据需要也可通过资产评估确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需要资产评估的,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最终作价投资的金额不低于评估金额。
第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确定后,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委托具有技术交易资质的第三方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市场挂牌,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材料审核、信息公示、交易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交易流程。
第九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通过交易机构完成交易且收到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以后,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在校内门户网站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包括科技成果名称、主要成果完成人、交易价格、合作方信息等。
第十条 由学校作为股东与合作方签署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合作协议,学校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分配 70%比例的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并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完成股权分配;分配 30%比例的股权由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
第十一条 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过程中,与作价投资相关的学校职能部门、成果完成人团队所属部门及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当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后,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人应将作价投资合作协议、企业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团队持股代表、持股主体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备案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的目标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由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所派董事和监事应勤勉、忠实、诚信,维护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除非目标公司因故清算或破产,学校逐步建立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公司的退出机制,并在目标公司增资扩股、上市融资等适当时机退出股权,实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价值增加。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追回所有投资收益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科技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作公司同类的业务,给持股单位、目标公司或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虚构技术成熟程度或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目标公司损失的,其责任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因持股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过程中,如经第三方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学校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学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不产生决策责任。
第二十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4 月 3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