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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沪工程科〔2020〕4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经费的使用,充分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学科和科研实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承担课题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编制与核定

第三条 在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编制时,项目组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限范围内足额编制。项目下达部门单独下拨间接经费的,以下拨额度为准。

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

其他设有间接经费的项目,按拨款部门的规定执行;拨款部门无规定的,参照国家级项目执行。

第三章 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用于补偿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管理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 5%(其中管理费不超过总经费 4%),其余作为绩效支出(与拨款部门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拨款部门规定执行)。

管理费用可用于支付学校各项科研项目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包括项目管理中的差旅费、交通费,出版印刷费,各类评审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费,科研仪器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相关管理系统升级维护费等。管理费用中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相关的费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统一使用,不超过管理费用的 30%,其它费用由科研处集中统一使用。财务处以项目形式下达给科研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需使用。

第五条 绩效支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原则,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人员实绩进行分配,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及其他研究人员(按照拨款部门规定执行)。

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次发放,在项目立项、项目年度考核或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的当年度内,每年集中办理一次,项目负责人按流程申请发放。

为更好地激发学校科研组织活力,调动一线科研人员积极性,落实项目负责人的统筹权与自主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取得的研究成果或贡献自主确定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计划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件),提出发放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科研处按预算核定后通知财务处发放或解冻额度。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绩效支出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绩效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的绩效支出,严禁与课题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科〔2017〕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计划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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