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20〕5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类项目和四技合同项目。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收入扣除实际总支出后剩余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发挥如下职责: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和财务决算,按规定办理结账和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六条 结余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支出,通过在校内设立“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账户”和“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管理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一)设立“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账户”,管理学校统筹使用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成果的出版、知识产权相关费用,以及设立校级科研项目。
(二)设立“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一人一户,管理教师个人根据项目负责人对四技合同项目结余经费的分配方案所拨入的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合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代制及外协费支出若小于原项目的预算值则需补缴管理费差额部分。
第七条 计划类项目获得结题证书起两年内,结余经费留在原项目使用两年;两年后,拨款部门有要求的,由原拨款渠道返回;拨款部门不要求收回的,收至学校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账户”统筹使用。
第八条 四技合同项目应在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一年内办理验收结题。
(一)经合同委托方验收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直接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二)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终止的项目,根据协商结果,结余经费扣除确需返回委托方的经费后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三)合同双方无法就结题或终止达成一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处提出“视同结题”申请,在超过合同诉讼时效后项目予以结题,结余经费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四)超过合同有效期一年后未办理结题或“视同结题”申请的项目,暂时冻结经费使用。
合同诉讼时效内,项目负责人办理委托方验收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解冻后直接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合同诉讼时效内,项目负责人办理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项目,根据协商结果,结余经费解冻后扣除确需返回委托方的经费后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合同诉讼时效内,项目负责人提出“视同结题”申请的项目,结余经费予以解冻使用,在超过合同诉讼时效后项目予以结题,结余经费转入“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个人账户”。
超过合同诉讼时效后,仍冻结的结余经费学校统一收回,归入“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学校账户”统筹使用。
第九条 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委托方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工程科〔2016〕9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沪工程科〔2016〕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