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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沪工程科〔2017〕27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包括高等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著作权;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教师和科研人员、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各类进修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属的院、系、所、中心、馆、处室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标记享有专用权。

第五条 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等,是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所有,授权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处置权归学校所有。

承担国家各部委及省、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离校一年以内对其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等,经学校科研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布图设计,其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属学校所有。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及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等,除另有协议外,归学校所有。

第九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等,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管理骨干,指导或接受师生员工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

(三)负责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等产权确认及其维持工作;

(四)调解处理校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本校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诉讼时,代表学校参与调解或处理;

(五)规范科技、经济、贸易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对学校签署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进行审核;

(六)办理对职务发明者、设计者、作者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第十一条 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未经科研处授权,不得复制、传播和转移有关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完成后,应当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课题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或结业离校之前,应当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学技术资料交回学校,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职务作品的作者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按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撰写,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应当做出约定。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所属部门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学校对获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发明人及优秀职务作品的作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依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成果,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发明创造未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发现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将予以制止。提供者除须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