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20〕11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高校技术转移中心试点建设的通知》《上海高校知识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大我校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工作力度,促进技术转移中心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中心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系统知识的某种服务,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要职责
外部职责:负责培育科技企业过程中的相关技术转移服务;负责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科研信息交流;负责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参与上海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联合机构的活动;其他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活动等。
内部职责: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股权激励管理以及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负责技术转移类项目的认定及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奖励比例的认定;负责学校层面对外科技合作类(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协议的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四条 中心整合科研处、各学院(部、处、中心)、高等研究院、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内部资源,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五条 中心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人员构成。兼职人员在中心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如企业需求挖掘、科研交流对接服务、技术转移相关培训等,兼职人员可通过专家咨询、劳务合作等多种途径灵活聘用。
第六条 中心可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建立技术转移分中心或科技工作站等成果转化平台,从而促进中心业务的全面开展。条件允许时,可以在境外设立分中心。
第七条 中心可根据学校对外科技合作的实际需要,组织跨学科的协同创新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攻关,并积极培育使其成长为科技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中心经费来源
政府资助和学校预算;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
开展技术转移分中心(科技工作站)等的机构能力建设收入;
其他收入。
第九条 来自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开展技术转移分中心(科技工作站)等的机构能力建设收入使用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四技合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沪工程〔2019〕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