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科〔2018〕11 号
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利质量,促进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健全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8 修订版),以及学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沪工程科〔2017〕27 号)等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教职工、在读本专科学生与研究生、各类进修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属的学院、部、中心、馆、处室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人(权利人)或第一申请人(第一权利人)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专利。
第四条 学校对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的资助管理。
学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且“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专利唯一申请人的,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学校全额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或者由经批准的含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的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项目经费资助,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审费和专利代理费等。
学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各项费用由教职工的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或者由经批准的含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的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项目经费资助,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费等。
第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的资助管理。
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且第二发明人为其指导教师,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专利唯一申请人的,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学校全额资助第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审费和专利代理费等。对于第二项及后续多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由其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经费或者学生本人主持的允许支出知识产权事务费的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审费和专利代理费等。
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其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经费或者学生本人主持的允许支出知识产权事务费的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费等。
第六条 对于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由产生该专利成果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支付专利申请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七条 学校所有的职务专利申请,须在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录入登记,经学校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专利申请。
第八条 学校维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为唯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
第九条 对于发明专利,学校最长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授权费及授权当年起至第 9 年的年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学校最长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授权费及授权当年起至第 8 年的年费。专利年费的计算方式,以申请日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请日当年为第 1 年。
第十条 专利失效后且在 1 年恢复期内,如发明人能够实现对此专利的转化,可向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提出办理专利权恢复的请求,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专利权恢复事宜。所涉及经费由发明人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支付的费用包括专利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及代理服务费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发明人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关的专利申请资助和维护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