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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任教师科研基本要求暂行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任教师科研基本要求暂行办法

沪工程科〔2017〕14 号

科研处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依据

本暂行办法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责暂行办法》(沪工程人〔2017〕30 号)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原则

本暂行办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专任教师各岗位职责的科研基本要求:

  1. 尊重科研工作规律

    1. 不对科研单项工作提出要求,以科研业绩分作为衡量标准;

    2. 充分考虑高校科研工作的“二八规律”,依据大多数教师的科研能力制定合理底线;

    3. 充分考虑科研业绩产出的时间因素,以 3 年聘期作为计分期间提出基本要求。

  2. 实然状态与应然要求相结合

    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以学校各岗位专任教师前 3 年科研实际业绩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学校发展和增长目标,提出合理要求。

  3. 合理体现差异性

综合考虑各专任教师岗位的工作性质差异、学科类型差异及专业技术职务差异,合理制定最低要求。

第三条 相关规定

1.计分依据
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沪工程科〔2017〕12 号)为本暂行办法科研业绩分的计算依据。

2.计分期间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指 3 年聘期内的所有科研业绩分汇总。

3.使用范围

  1.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科研业绩分基本要求,是全校层面上对各专任教师岗位的科研最低要求。各二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特点,在满足最低要求基础上,提出符合实际的合理要求。

  2. 本暂行办法不对专业技术职务为助教的专任教师提出科研基本要求,各二级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4.时效规定
根据学校发展和科研事业增长的情况,逐步提高专任教师科研基本要求。本暂行办法试行 3 年。

第四条 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附件:专任教师岗位职责科研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