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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

沪工程研〔2016〕3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3)


为推进我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加强具有国际视野、适应国际前瞻学术研究生的高级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的本校学生,包括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种类型。

第二条 学制和培养方式本科毕业生参加联合培养,赴国外高校硕博连读,学制为 5 年;前 2 年为硕士生阶段,后 3 年为博士生阶段。硕士毕业生参加联合培养,赴国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学制为 3 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实施“双导师”制,由双方导师共同指导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课程学习主要在联合培养国外高校进行,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行。

第三条 招生名额每个学院每年最多招收 5 名联合培养博士生,以硕士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者优先。

第四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

  1.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在 3 天内到研究生处备案。提交本校学生证、国外高校博士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护照、英语水平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近期证件照等。由研究生处为其制作校内学籍材料及学生证、校园卡。

  2.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到国外高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与国外高校联系批准后可暂缓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注册证明和护照出入境页扫描件提交至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为其注册校内学籍。注册后,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算发给奖学金。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1. 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我校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提供奖学金,以资助研究生全身心投入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完成博士学业。超出学制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不再提供奖学金。

  2. 奖学金标准奖学金标准为每月 2500 元人民币,根据学制,直接攻读博士生发放 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发放 5 年。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本学科范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方可获得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 3 篇 SCI 论文;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 2 篇 B2 类及 3 篇 SCI 论文。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要有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 SCI 论文。各学院可提出更高的要求。

  3. 奖学金发放办法五年制硕博连读研究生:

(1) 第 1 学年:每月 2500 元人民币奖学金,每月底之前发放至工商银行卡。

(2) 第 2 学年:每月 2500 元人民币奖学金,每月底之前发放至工商银行卡。

(3) 第 3 学年:每月 2500 元人民币奖学金,每月底之前发放至工商银行卡。第 3 学年结束前,应发表或录用 1 篇 B2 类及以上论文。

(4) 第 4 学年:每月 2500 元人民币奖学金,每月底之前发放至工商银行卡。第 4 学年结束前,应再发表或录用 2 篇 B2 类及以上论文,其中至少 1 篇为 SCI 论文。

(5) 第 5 学年:每月 2500 元人民币奖学金,每月底之前发放至工商银行卡。第 5 学年结束前,应再发表或录用 2 篇 SCI 论文。在规定的学年未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实际发放金额减半,于每月底发放至工商银行卡。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当月,恢复按正常标准发放,并一次性将前面的差额补发进卡。三年制博士研究生:参照五年制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发放办法执行。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承担如下义务:

  1. 不得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单位,并遵守我校和国外高校的校规、服从教学安排,达到本联合培养项目的要求和目的。

  2. 自理并支付所有交通费用,购买旅行保险、护照及签证费用、学费、生活费用、学习书籍、材料费用、体检费和公证费等费用,并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3. 抵达国外高校后,应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并在此期间内同时向我校学院辅导员、导师告知最新联系方式(含住址、电子邮件和电话)和学习情况,以便保持日常联络沟通。

  4. 在国外高校学习期间,自觉服从管理,定期与导师保持联系,每月将学习、生活等情况以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形式向国内导师报告。

  5. 在国外高校学习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的荣誉,自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6. 学习期满按时回国,自回国之日起一周内到研究生处报到,提交护照首页和入国盖章页的复印件等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提交在国外高校学习期间的官方成绩单、学分证明扫描件,并同时提交书面学习总结。

  7. 若达不到我校规定的论文发表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我校提供的奖学金。

第七条 导师和学院的职责

  1. 我校导师是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相关学术论文发表和博士学位论文, 并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量发放相应的科研津贴。

  2. 学院要定期检查督促研究生完成相关学习任务,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从 2016 年 1 月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