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6〕13 号
为了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导师队伍建设,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工作与学习期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在国内其他高校指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就读学科应为我校尚无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
第二条 学制和培养方式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按照联合培养高校博士生学制要求进行培养。我校教师作为联合培养高校的兼职导师,培养和指导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课程学习主要在联合培养高校进行,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行。
第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要求及认定程序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作风、品德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已取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可在职全过程指导一届学生。
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为同行所熟悉和认可。
被联合培养高校聘任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持相关文件到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我校教师应在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上署名为指导教师。
第四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管理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来我校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前,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到我校研究生处登记备案。提交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近期证件照等,并与导师及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由研究生处为其制作校园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开展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联合培养高校的注册证明提交至研究生处登记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学校免费安排住宿。同时提供使用我校网络资源,使用图书借阅、电子数据库和使用实验室等方面的便利。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与联合培养高校双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导师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联合培养高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在本学科范围内,发表署名单位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 1 篇 SCI 论文,其他学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 1 篇我校 A2 类及以上论文。各学院可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条 导师指导工作量计算办法
对已在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的我校教师,其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来我校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后,学校对导师指导工作计算一定的工作量。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沪工程教〔2010〕69 号),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学位论文阶段每学期计 30 学时。
我校导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津贴按照每学时 50 元的标准,每学期末由研究生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 导师和学院的职责
我校导师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相关学术论文发表和博士学位论文, 并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量发放相应的科研津贴。
学院要定期检查督促研究生完成相关学习任务,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从 2016 年 6 月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