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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SUES-Rules ]

关于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工程研〔2019〕4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杜绝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建设,经学校研究,就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沪教委高〔2018〕76 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过程管理。实施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盲审与评阅、答辩等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在论文工作过程中,任一环节不通过,将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延缓论文审查进度,延期答辩。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学处理。

  1. 学位论文的选题是学位论文工作中第一个重要环节,它对学位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关系到学位论文的水平和质量。要加强论文写作、文献、实验、方法等科研训练和职业专业实践训练,为学生选题开题做好充分准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论证、审查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环节,严格做好开题报告,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博采众长,扩大视野,拓展思路;了解国内外的学术动态,避免重复前人的工作。

  2.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监督和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及完成的必要环节。通过检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一阶段工作计划、预计完成的时间以及研究内容与开题报告发生的变化情况等,督促研究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3.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利用信息系统对学位论文可能出现的学术不断行为进行检测。各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对于抄袭、剽窃、侵吞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都可以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进行核实。各培养学院要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引导学生养成学术自律意识,倡导严谨求实地进行科学研究,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严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4. 学位论文盲审和评阅是对论文质量监控的一种评审制度,学校实行学位论文盲审全覆盖。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审阅,认定论文质量良好,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方可提交送盲审。学院还应再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审查,使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提交的学位论文整体查重(含目录和参考文献,以下同)。查重结果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和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中的最小值小于 15%,且校内互检复制比小于 10%的,可提交送盲审;不满足该指标的,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通过送审资格审查的学位论文,提交研究生处送盲审。同时,学院指定至少两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系列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其中至少一名是校外专家。学位论文盲审和校内外专家评阅合格后,方可申请答辩。

  5. 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在后期对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提炼和提升的重要环节。通过预答辩,可以使研究生在专家的质询和指导下,全面地总结论文工作,增强论文整体的逻辑性,使论文工作更加系统化;使研究生准确地提炼论文的创新点等精华内容,完善论文工作的细节和规范,进一步提升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6. 学位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严肃正规的审查学位论文的重要形式。学位论文必须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答辩委员会专家要坚持标准,确保论文答辩质量。

二、加强结果控制。实施学位论文授学位后抽检制度,所有学位论文需参加“授学位后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加大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对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使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答辩后、授学位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前,都要接受研究生处的查重检查。

    1)对于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和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中的最小值≥40%,或校内互检复制比≥20%的学位论文,该研究生答辩结果无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作退学处理,且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同时对其导师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并暂停招生 3 年。

    2) 对于 15%≤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和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中的最小值<40%,或 10%≤校内互检复制比<20%的学位论文,该研究生答辩结果无效,暂缓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整改,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半年后方可重新进行盲审、评阅和答辩。第二次答辩后仍出现相同问题,该研究生答辩结果无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作退学处理,且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同时对其导师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并暂停招生 3 年。

    3)对于使用各种方法在提交的学位论文上进行处理、故意逃避查重的,一经发现,该研究生答辩结果无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作退学处理,且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2. 授学位后学位论文抽检。授学位后的论文均须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学位论文抽检,在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审中被指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包括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授学位后被他人举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事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已授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导师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并暂停招生 3 年。

三、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

  1.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科学道德指导,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当好学术权威、品德楷模,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 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师德规范要求列入导师遴选、评聘和考核环节,实施师德“一票否决”。严把导师资格关,加强导师上岗、在岗培训,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成为研究生导师的思想和行为自觉,营造崇尚诚信、讲求责任、严谨治学、追求精品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学风。

  3. 研究生导师要教育研究生在科研、教学及日常活动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要严格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要引导教育研究生正确对待名利,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对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培养质量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应按照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坚持科学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开展课题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高质量地完成学位论文工作。通过答辩后,按时将修改定稿的学位论文交导师审核后归档。不得以学位论文提交版本有误,或本人患病等非学术理由,对学术不端行为核查结果提出异议。

四、发挥课程考核、学位申请全过程监管的质量预警与控制作用。对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包括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毕业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将终止其学习,予以退学。对终止学习的研究生,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文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发给相应的证明。

五、二级培养单位应做好科学道德、学术规范宣传教育和学风建设,做好学位论文审查和质量监控,落实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责任。对于出现上述问题的院、部、中心,在年度研究生工作考核中作倒扣分处理,具体按照当年度研究生工作考核说明执行。

六、本文件自 2019 年 3 月 7 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办法》(沪工程研〔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