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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

沪工程研〔2019〕36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应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四条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副高级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责任。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

第五条 近三年内完成其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明确的研究方向。

第六条 具有从事研究生教学、科研指导工作的能力,有排名前三的科研项目,近三年中有 3 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并在近三年中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了 3 篇四类或以上论文。

第七条 能为研究生讲授 1 至 2 门反映本学科当前较高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应满足上述基本科研与教学能力要求,达到应聘副教授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截止申请日之前获得博士学位 2 年及以上,并担任讲师职务满 1年。

  2. 近三年中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 3 篇校定四类及以上论文,其中至少 1 篇为三类及以上论文。

第九条 破格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条件:

  • 担任讲师职务满 1 年、获得博士学位未满 2 年者;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 3 年及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但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 5 年及以上。

  • 除满足上述基本科研与教学能力要求以外,近三年应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了 1 篇二类及 2 篇三类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十条 发明专利授权并转让或许可企业应用,可替代二类论文;发明专利授权,可替代三类论文;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软件著作权登记可替代四类论文。专利最多替代 2 篇论文。

第十一条 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若尚未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可招收并指导硕士研究生,在项目结题后停止招生。若两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向研究生处备案后可自动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 3 年以上高校教学经验的讲师,以及不满足本细则第六条中关于科研经费或论文要求的高级职称教师可作为副导师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

第十三条 已在其他高校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师,经向研究生处备案后可自动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三章 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格。具体办法如下:

  1.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将表格及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向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2.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至少聘请五至九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专家一般应为该学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作陈述,并回答专家的提问。评审专家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对申请人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遴选其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意见,上报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3.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对需审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审定。全体组成人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议有效。全体组成人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4. 研究生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评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材料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聘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一般应在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点进行。

第十六条 目前在国外工作或学习,资格审核前不能回国者,暂缓申请(半年以内的短期访问学者不受此限)。已经退休(包括病退)或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不能遴选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各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从有利于学科建设出发,吸收德才兼备的中青年教学、科研人员,建立梯队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

第十八条 已获批的硕士生导师,连续三年不招收并指导硕士研究生则终止导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2017 年修订)》(沪工程研〔2017〕4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