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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细则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细则

沪工程研〔2019〕55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高质量并有效地推进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双导师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发展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及与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研究生兼职导师。

第二条 研究生兼职导师的聘任原则是: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研究生卓越计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研究生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条 研究生兼职导师与校内研究生导师共同合作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条件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提交详细的破格理由说明。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

第五条 近五年来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家专利授权,或承担过重要开发项目或科技创新项目,或对产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校进行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同时,开展研究生兼职导师的聘任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 拟聘任的研究生兼职导师申请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资格申请表》,将表格及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相关学院,由学院向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2.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组成人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议有效。全体组成人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

  3. 研究生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聘研究生兼职导师名单进行审核汇总,由学校聘任为硕士生兼职导师,聘任证书由学院颁发。

第七条 研究生兼职导师在指导时分为 A、B 两类,遴选通过后由学院确定,报研究生处备案。A 类兼职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培养研究生时,以其为主,学院派教师进行辅助。B 类兼职导师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主要负责提供研究项目与资源,研究生的培养以校内导师为主。

第八条 研究生兼职导师聘期为四年,符合条件者可以续聘。

第九条 已在其他高校担任研究生导师,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向研究生处备案,可直接获得硕士生兼职导师资格。

第十条 符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的校外专家可直接按照该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申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细则(2017 年修订)》(沪工程研〔201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