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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沪工程研〔2019〕47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考生报名、组织业务课命题、评阅、面试和录取等。

第三条 研究生处承担业务课自命题的试卷印制、保管及保密工作;负责报考我校考生的由国家统一命题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答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责任人

第四条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处指定两名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工作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考生成绩公布期间试题、答卷和成绩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对命题人员及接触试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研究生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对业务课自命题、评卷等工作的领导,确保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处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题和答卷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应配备密码锁铁柜、双锁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

第九条 保密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应定期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保卫措施要严密。

第十条 保密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共同负责管理。试题专管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当两名试题专管员同时在场时,方可进入保密室,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进入保密室。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不得携带保密柜钥匙。

第五章 试题的命题

第十二条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亲属报考当年我校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事先提出回避申请,不得参与其亲属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研究生处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如有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也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第十五条 命题人员对试题的内容、符号、公式、图表、文字、每题的分数等项目必须认真核对,避免差错,保证质量。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制结束后,应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要清空回收站),以防泄题。

第十七条 命题小组组长亲自校对无误,将试题与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当场分别密封(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首页下方要有全体命题小组成员的签字),贴上密封签,命题小组组长在密封处签字后,指派专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处负责接收试题的试题专管员。

第十八条 试题专管员在接收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时,必须检查信封的密封、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试题交接本上登记签字;然后立即将其存进保密室的保密柜中(试题与答案分别存放入不同的保险柜中),不得随意将其放置在办公室中或携带出办公室。

第六章 试卷的印制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业务课试卷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条 印制试卷必须在专用复印室。由两名试题专管员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试卷开印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题原稿,当场启封。检查试题原稿包括以下内容:试题中的专业名称、考试科目是否填写清楚;每道试题是否注明分数,满分是否为 150 分;试题内容打印字迹是否清楚,是否标明题号;图号是否标清,有图示的题不应漏图、漏字母、标号;是否标明页码等。对于检查出有不符合规范的试题原稿,要立即通知命题小组组长到研究生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待试题原稿检查无误后,试题专管员要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场监督下开始印制试卷。印制试卷数量为考试用试卷数与备用试卷数之和,严禁多印。考试用试卷数应与研究生处提供的份数一致。备份试卷数由研究生招生处确定。在当场清点准确无误后,按考试科目将试卷装入专用公文袋中密封(注明试卷名称和实际印数),贴上密封条,并由两名试题专管员在密封口处签名,然后方可放入保密柜中。

第二十三条 印制完成的试题原稿必须及时撤离机器,并放入原袋。经两名试题专管员在密封口处签字后,放入保密柜中。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离复印室。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复印室。试题专管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印制现场。出现的废卷、废纸等必须在复印室当场用碎纸机予以销毁,不得带出复印室。

第七章 试卷的封装

第二十六条 单科试卷封装。由研究生处指定两名同志将我校命制的业务课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自命题试题的试题袋即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密封,贴密封签,盖密封章,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务必在一种考试科目试卷全部封装完毕后,再封装另一种考试科目试卷。剩余备用试卷份数必须与印制的备用试卷份数相同,如有不同,必须说明原因。备用试卷放入专用公文袋中,袋上注明备用试卷份数,封口处要签字。

第二十七条 合并业务课试卷。单科试卷封装完后,将相同考生编号的试卷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

第二十八条 按考点合并试卷。业务课试卷合并完后,将同一考点考生的试卷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中信封按考生编号顺序排放。在邮包里附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以便考点清点试卷份数。

第八章 试卷的寄送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处应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XXX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并注意核对邮包地址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上的地址是否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将邮包用机要寄送接收试卷单位。

第九章 试卷、答卷保管

第三十条 两名试题专管员负责试卷、考生答卷的保管。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

第三十一条 我校命制的试卷和参考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试卷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三十二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处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答卷到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考生答卷,不得丢失或毁坏考生答卷。

封装考生答卷必须用专用试卷密封签。

全国统考试卷密封装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交(寄)走。

抽出答卷纸的考试试卷信封仍要保存至录取全部结束时备查。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评阅、统分后的考生答卷(包括统考科目和业务课考试科目),作为机要档案保存三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 凡本人或亲属参加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者,不得参加试卷的接送、保管、印制或考生答卷的接收、保管等工作。

第十章 评 卷

第三十六条 统考科目的评卷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业务课的评卷工作由我校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集中评卷的考生答卷必须事先装订密封,标注密号,密号由专人保管,不允许无关人员(包括硕士生导师、评卷教师等)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

不允许在考生答卷上作特殊标记。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评卷小组。评卷小组由各学院主管领导、命题教师组成。名单报研究生处。

有亲属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能参加其所在专业的评卷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评卷教师和评卷工作人员应在学校规定地点评卷。评卷场应有研究生处工作人员在场值班,并有保安协助做好评卷安全保卫、答卷搬运等工作。

与评卷无关的人员不允许进入评卷场所。

第四十条 评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卷程序和规则,认真做好考生答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评卷教师进入评卷场所,应出示证件。领取考生答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答卷科目名称、答卷本数等。评卷教师必须将领取的考生答卷如数交还给研究生处值班人员,方能离开评卷现场。

评卷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考生答卷携带出评卷现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只能在评卷场内使用,严禁携带和传抄出评卷场。

评卷人员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况。

第四十一条 考生成绩应由评卷教师记在标有密号的成绩登分单上(成绩登分单上的成绩不允许涂改),评卷教师签字后直接交给研究生处值班人员,锁入保险柜。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考试成绩未公开前,评卷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四十三条 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一章 招生数据管理

第四十四条 考生的各种数据涉及到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 负责计算机各种数据管理的工作人员(数据管理员)使用个人专用计算机,应设置个人密码,其他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原始数据上交到研究生处后,存放到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使用的计算机上。

第四十七条 数据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备份,防止丢失和泄露;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重要数据传输给数据监管员。

对计算机重要数据的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研究生处核查人、计算机数据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数据监管员对数据管理员使用的各种重要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变动部分查核书面记录。

第四十九条 掌握计算机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研究生处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对其他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切实加强保密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沪工程研〔200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