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7〕20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顺利改革,稳步推进我校“产学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已经正式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的校外合作单位。
第三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选择作为建立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合作单位应属于综合实力强并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并有可以合作研究的项目或领域和充足的研究经费。
第五条 学校可以通过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方式为合作单位进行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的在职培养。
第六条 学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与合作单位科技攻关,同时完成学位论文,并支持研究生到合作单位开展科研合作、科技交流、管理咨询、科技讲座活动。
第七条 合作单位选考入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在职不脱产、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模式,课程教学以集中面授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的地点视生源和人数而定,可以在合作单位进行,所需的教学设施由合作单位提供,但学校必须派驻监考人员负责课程考试。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学校应根据培养人才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合作单位选派的在职培养的研究生须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入学考试,录取、培养与学位授予按照我校现行有关政策与条例执行。
第九条 合作单位经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院、校两级学位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为合作单位进行在职人员培养的费用由合作单位承担,具体费用额度根据培养性质由合作双方另行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合作单位承担完成论文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导师选聘条件的有关规定,聘任合作单位中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担任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可以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源汇总后到学校办理集中报名手续。合作单位的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入学考试,被录取后方可参加正式学习。
第十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合作单位由相关学院(中心)联系,合作协议可以以学校名义签署,也可以以学院的名义签署。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是学校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中各类研究生的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指导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的开展,对合作协议和本办法的执行实施督促,协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中出现的矛盾,提出解决措施的建议。
第十六条 我校各学院(中心)是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的具体办学单位,直接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的管理。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切实做好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培养过程管理,认真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和学风建设。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