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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管理办法

沪工程研〔2015〕23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含出境)留学的政策,防止学校资源流失,提高办学效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就业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出国(境)种类

(一)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二) 研究生出国访学

(三) 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就业

(四) 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

第二条 申请出国(境)对象

学校正式注册的非定向和定向研究生可以向校研究生部(处)申请出国(境)。

第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一) 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指研究生参加的由国外(含境外,下同)大学、学术研究机构及含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类短期学术会议、短期的学术访问、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等涉及学科方向的项目。

(二) 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应与研究生的研究、培养有关。其中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应有学校与对方签订的正式文本,并列入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

(三) 研究生被确定为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人选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 研究生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出国(境),应提交:本人申请、对方邀请函、经费资助证明、活动计划书、往返时间等证明材料,其中外文件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以上材料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院上报校研究生部(处)审批。

(五) 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半个月以上、6 个月(不含 6 个月)以内的,停发普通奖学金,该期间学习年限持续计算;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应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年以上的,应当申请退学,保留学籍。

(六) 研究生完成国际学术交流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向校研究生部(处)提交经导师签署意见的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总结报告。其中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6 个月以上而休学、退学的,可凭批件和有关材料申请复学(但须在总的学习年限内)。

(七)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八) 毕业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

(一)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访学必须为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均需结合研究生的论文方向,以合作科研的方式赴境外进行相关的试验、研究;或学校与境外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项目。

(三)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一般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后);在国(境)外合作研究时间不超过一年,视为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到期按时回校完成学业,进行论文答辩。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6 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

(四)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个别研究生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需经过其导师及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批。

(五)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在外学习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超过六个月以上者,还须交纳出国(境)保证金 2 万元;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承认在外学习的学分,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 定向培养研究生,应有定向单位委托办理的正式公函。

第五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

(一) 研究生在第一学期以及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得提出自费出国(境)申请。

(二)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由个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校研究生部(处)审批。

(三) 研究生向校研究生部(处)申请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其中,外文材料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1. 院校的入学通知书;

  2. 美国地区 I20;

  3. 奖学金等资助证明;

  4. 其他材料;

(四) 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申请退学。经批准后,学校可保留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五) 申请自费出国(境)研究生经学校批准退学后,应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六) 自费出国(境)未成行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

(七) 保留学籍期满后未提出复学者,学籍自动取消;出国(境)未成行者未如期提出复学,作退学、自谋职业处理,不再列入就业方案,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入入学前生源所在地。

(八) 经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不纳入国内就业方案。获准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其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省份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九) 毕业阶段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征得研究生部(处)同意后方可办理。未在规定时间(春季毕业 2 月底,秋季毕业 5 月底)内提出出国(境)申请的毕业研究生,均纳入就业方案处理。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方案又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者,按违约处理,并须事先征得原录用单位或生源省区调配部门同意(书面函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十)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准出境,按自主择业处理,其人事档案和户口等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十一)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一律停止受理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申请。

第六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就业

对于申请出国就业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原则上由其就业的国外企业委托国内一家具有出国服务资质的单位(如国内的合资公司或中智、外服等人才中介公司等)办理有关手续。首先由这家国内单位录用毕业研究生,办理正常的就业手续;随后由国内单位为毕业研究生办理劳务输出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

(一) 研究生出国(境)探亲,一般限于直系亲友;出国(境)旅游,旅游地须是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或地区,并须通过国家公布的具有办理出国(境)资质的旅行社参加团体旅游。出国(境)时间均安排在寒、暑假,其他时间不予批准。暑假时间不得超过 2 个月,寒假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

(二) 出国(境)探亲、旅游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

(三) 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返回后,应按时到校办理销假和注册手续。逾期未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 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的手续由研究生部(处)受理。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为:

  1. 探亲

    (1)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邀请函、国(境)外亲属合法身份证明、经费状况证明等材料,经辅导员、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呈文上报研究生部审批;

    (2) 校保卫处户政科出具户籍证明;

  2. 旅游

    (1)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旅行社资质证明、经费状况证明等材料,经辅导员、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呈文上报研究生部(处)审批;

    (2) 校保卫处户政科出具户籍证明;

(五) 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7 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