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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研〔2019〕56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对研究生修读校外课程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校外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所修课程,及经学校批准到校外修读的课程。非学校或学院派出的自费赴校外修读的课程不纳入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范围。

第三条 研究生的校外学习单位应为我校认可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的专业应与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课程应与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其课程学时、学分应不低于我校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学时、学分,方可转换为我校对应课程成绩并取得学分;若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同或相差较大,则不予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四条 除交流合作项目协议规定外,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得超过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应修课程总学分的 50%,且研究生应修的学位公共课必须在我校完成。

第五条 研究生赴校外修读课程前,应结合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及个人学习计划完成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申请修读校外课程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 凡赴校外学习前未办理上述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者,其在校外修读的课程学分不予认定。未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批准,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改课程学习计划,未经批准私自修读的课程不列入认定的范围。交流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学分,如遇对方单位没有相应的课程开设,研究生应于回校后参加校内相关课程的修读和考核。

第七条 校外修读的研究生课程,一门课程只能对应转换我校的一门相同或相近课程。已在我校完成个人学习计划或获得学分的课程不再进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八条 研究生修读校外课程产生的费用(交流合作项目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其修读校外课程期间的安全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校外修读课程的学分要根据其实际学时,按照我校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进行换算(1 学分=16 学时,1 学时=45分钟),且仅计算课堂上课所用学时。

第十条 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等级制,则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中的成绩等级与百分制对应关系予以转换;若为非百分制分数,则按百分制折算。除以上情况外,课程成绩认定由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及校外修读获得的成绩提出成绩意见,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需如实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阅后退回)和复印件、所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材料、已批准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申请修读校外课程审批表》,由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核认定,合格的课程将给予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第十二条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派出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回校后未办理相关手续及提交相关材料者,其课程学分和成绩不予认定、转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