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9〕51 号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建设与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鼓励教师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我校的办学特色,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际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校级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与管理,项目类别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第四条 学校制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流程和基本要求”,作为教学建设项目的宏观建议。校级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材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本校研究生教学人员,从事本门课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课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本校研究生教学人员,并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本校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人员。
(二)每位教师每年限申报 1 个项目。
(三)有在建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项目。
第六条 校级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 1 次,项目建设期一般为 2 年。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研究生处发布通知,由各学院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流程和基本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需求,组织教师申报。
(二)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后,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立项情况公布。对获批立项的项目,研究生处会同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方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合同书》,按照合同书及附件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需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院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流程:
(一)教学建设项目立项一年后,研究生处发布通知,由各学院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二)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处的要求,组织至少 3 位专家(其中正高职称占半数以上)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三)各学院按照时间节点将中期检查结果和报告提交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合格的教学建设项目,学校将下达第二笔建设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教学建设项目,将撤销后续支持经费,且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流程:
(一)教学建设项目立项两年后,研究生处发布通知,由各学院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项目验收。
(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结题通知的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建设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交相关成果附件。教学建设项目成果可有多种形式,课程教学文件、课程网站、教学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教材等均可作为项目研究成果认定的依据。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组织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审核《项目结题报告书》和成果附件,填写部门审核意见。专家组应由至少 3 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和正高职称专家均占半数以上。
(四)在项目结题后一月内,各学院需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建设资料归档,并将归档证明提交研究生处。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送研究生处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撤销立项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一)项目建设质量低劣,整改后仍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二)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4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工程研〔2017〕19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沪工程研〔2017〕22 号)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实施管理办法》(沪工程研〔2017〕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