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9〕38 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指导教师、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的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较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不良。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教职员工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考核等教学过程各环节、或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的言论,宣扬迷信、散布淫秽内容的;
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未落实课程主讲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出现二次不合格,经论证核实确属教师责任;
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剽窃内容;
虽正常履行调(停)课手续,但事后不补课或不补足学时,视为无故缺课;
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考题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教职工旷课(旷工)致使课程、实验或实践环节停课,监考缺席;
教职员工考前泄露考题;
课程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核无法正常进行或失效;
因监考、考卷(印、装、分、送)、考场组织等原因,考卷在开考后未送到考场,延误考核 30 分钟(含)以上的;
考核过程中,监考人员不规范履行监考职责,纵容、放任学生作弊,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给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10%,或给未参加考核学生成绩的;
不按程序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审查不严,向不具备资格者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因教职员工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构成伤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10000 元)的;
相关院(部/中心)未及时(一周内)上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对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人,造成严重影响;
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没达到规定人数即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委员会决定等;
除上述情节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Ⅱ级):
未按正常程序申请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计划的;
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课程,影响培养计划正常执行的;
侮辱或体罚学生;
未对学生选课、重修、休学、复学等事宜作正确、及时的指导,影响学生学业的;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未及时发通知,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擅自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造成教学活动冲突;
因非不可抗力,上课、监考迟到 15 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超过 15分钟的;
上课、监考期间擅自离开教室或考场 5 分钟以上;
授课教师无教案;
未经院(部/中心)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整章内容,影响教学完整性,或授课进度与教学方案误差超过 2 周的;
在已知泄题情况下,当事人、有关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因监考、考卷(印、装、分、送)、考场组织等原因,致使开考时间延误≥10 分钟;
监考发现学生考场作弊不及时纠正、制止,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核提前结束,实际考核时间不足考卷标明时间⅓ 的;
考场漏收、或考核后遗失学生答卷,收回考卷份数与参考人数不符;
保管不当,遗失学生答卷、毕业论文或成绩等教学文档;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给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核成绩 6~10%;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
审查不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实践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教学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 元,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疗的;
教学场所设备与多媒体等教学设施缺损或故障,在报修后未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未及时预订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教学秩序;
未办妥当手续报研究生处,擅自变更授课任务书确定的教师,或擅自请人代课;
未办妥当手续报研究生处,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因通知不当,致使学生空等或教师上课无学生 15 分钟以上未能到场解决的;
非不可抗力,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5~15 分钟;
未经院(部/中心)批准,不带任何备课资料进入课堂授课,或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教师在上课、监考、指导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期间,在教学活动现场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听、拨打电话或收发信息、上网浏览,或进行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与现场教学无关的活动;
无特殊情况,在对学生公布的辅导答疑时间内不到位,使学生空等;
未按教学方案布置、批改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所批改的作业(或实验报告)量不足⅓ ,或遗失学生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10%以上;
考卷抽查,考题(或参考答案)错误率≥10%(按分值比例计),并未及时纠正;
考前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清理考场;
监考人员擅自延长考核时间≥10 分钟;
课程考核后,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经预警仍未完成,影响补考、学生选课等后续其他教学安排的;
考核结束后不进行课程教学质量分析;
由学生或家长传递学生成绩、考卷的;
成绩成批差错,未按程序及时更正,经抽查,成绩差错数≥教学班学生数 10%的;
对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中的明显错误未予指出(指导教师及评阅人均为责任人),评分有明显错误,评语明显不当;
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 6 个月以上;
审查不认真,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教学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0 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属院(部/中心)负责对事件过程进行调查核实,按一次一表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情况登记表》,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处。
经认定事故等级后,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级和先进评选,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按下列条款执行: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属院(部/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研究生处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秀”或“称职”,取消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沪工程研〔2017〕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