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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沪工程研〔2019〕49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导师应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角度,认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为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二条 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业务基础及健康等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并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与研究生一起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导师应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的各种考核。导师应严格把握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准,教育学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言传身教,引导研究生形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掌握并传授国际、国内学术前沿信息。导师还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科研助教岗位。

第六条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情况,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导师要指导学生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同时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导师应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为我国的科技事业发展而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八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离校在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研究生处备案;离校在半年或半年以上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落实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更换事宜。

第九条 导师应定期向所在学科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各学科要将落实和检查导师职责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各学院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前,要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评定校、市、国家级优秀教学奖、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奖、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对于连续两次获校级教学优秀奖或市、国家级优秀奖的导师,在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也予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招收研究生的名额。对于不能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后果严重的导师,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沪工程研〔2006〕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