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6〕2 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提高人才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遵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和纪律,深化招生改革,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录取的考生应能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根据研究生招生工作需要,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等工作,该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等组成,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最终决策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委监察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三)指导、监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确定复试工作方案和录取原则、审核拟录取名单,确保招生程序阳光操作,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公平与公正;
(五)协调、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命题、考试和录取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拥有相关问题的行政裁决权;
(六)确定留学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审核留学生拟录取名单;
(七)确定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方法,审核拟录取选拔人员名单。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含留学生)招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拔等工作,该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国际交流处负责人、相关后勤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改进招生工作的建议;
(二)确定各学科专业入学考试和复试的自命题业务课考试科目;
(三)组织开展入学考试和复试自命题业务课的命题、阅卷和评分工作;
(四)提出复试工作方案和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
(五)提出建议拟录取名单;
(六)协调、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复试工作,提出建议拟录取名单;
(八)负责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选拔工作,提出建议选拔人员名单;
(九)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拔等工作的全程监察,接受广大考生和师生员工的监督,该监督小组由分管纪委监察校领导、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等组成。组长由分管纪委监察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二)保证监督到位,切实维护考生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检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的情况,查处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违纪案件;
(四)对研究生招生录取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会同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开会,研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主要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规则,及时处理在校、院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召开会议,实到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须经全体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会议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或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并从 2016 年 2 月 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