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7〕40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优良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 2012 年第 34 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各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相关部门抽检。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
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各学院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研究生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组织对学位论文重复率进行检测,并严格实施评审。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协助学术委员会,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认定、处理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在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中,以删减内容、调整文字顺序等各种手段干扰重复率检测结果的;
(六)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审查与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投诉和举报,包括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异常情况,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部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立项调查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委托研究生处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研究生处组织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或校外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 3-5 人,对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判定该行为的具体类别。
(三)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专家组认定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有效。
(四)研究生处负责根据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认定结果,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下列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被举报人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议。
(六)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七)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由人事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学校将对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学院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8 月 14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