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与培养经费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与培养经费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

沪工程研〔2019〕48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专项业务经费的使用效益,科学规范研究生经费的分配与管理,结合我校研究生业务经费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专门用于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项业务工作,按照各学院当学年实际招生人数分配到学院,由学院统筹使用。

  1. 学位点建设经费的分配

    各学院学位点建设经费(元)=当学年实际招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在校培养时间系数×A(经费预算基数/元),其中:

    ①培养层次系数:博士研究生为 2,硕士研究生为 1;

    ②在校培养时间系数:全日制研究生(3 年制)为 3,全日制研究生(2. 5年制)为 2. 5;

    ③A(经费预算基数/元):根据学校当年财务预算情况确定。

  2. 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

    (1)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外专家咨询费用。

    (2)劳务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兼职导师指导费,每指导一名学生一年不超过 2000 元。

    (3)交通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过程中开展的招生宣传、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市内交通支出。

    (4)差旅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过程中开展的招生宣传、调研考察、国内外学术会议等发生的差旅支出。

    (5)印刷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过程中的印刷、打印、装订等支出。

    (6)资料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过程中的资料购置等支出。

    (7)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支出。

    (8)保险费:主要用于学生前往企业实践基地产生的保险费。

    (9)材料费:主要用于与学位点建设相关的材料支出。

    (10)严禁使用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支付教学讲课费、导师课题调研费、研究生探亲差旅费和其他校内人员的工资等。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研究生培养经费是用于导师培养研究生的专项经费,按照各学院当学年实际招生人数分配到学院,由学院统筹分配给导师使用。

  1. 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元)=当学年实际招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在校培养时间系数×B(经费预算基数/元),其中:

    ①培养层次系数:博士研究生为 2,硕士研究生为 1;

    ②在校培养时间系数:全日制研究生(3 年制)为 3,全日制研究生(2. 5年制)为 2. 5;

    ③B(经费预算基数/元):根据学校当年财务预算情况确定。

  2. 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

    研究生培养经费是导师用于研究生培养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指导与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报销导师个人劳务费和研究生科研津贴。使用范围如下:

    (1)劳务费:主要用于研究生论文评阅与答辩的校外专家人员费用。

    (2)印刷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印刷、打印、装订等支出。

    (3)资料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资料购置等支出。

    (4)材料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或竞赛活动时所使用的材料购置费。

    (5)差旅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参加调研考察、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差旅支出。

    (6)交通费:主要用于研究生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市内交通支出。

    (7)出版、文献、知识产权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

三、经费预算与报销管理

  1. 各学院(中心)的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和培养经费由研究生处负责编报,列入学校支出预算。

  2. 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和培养经费按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相应的二级学院(中心),由学院按照要求进行统筹使用,其中研究生培养经费由二级学院(中心)授权下发到研究生导师。

  3. 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和培养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4.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和培养经费的合理支出,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学院的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和培养经费使用办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经费和培养经费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沪工程研〔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