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20〕9 号
为了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 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贰万元整,限个人申请,单一标准,不分等级。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规定学制年限内在籍在校已注册;
无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无校纪处分,无其它纪律处分。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可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六条 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成立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培养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研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院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有旷考行为;
有不及格情况;
未办理手续,自行出国或出境;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
第九条 院评审委员会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对申请学生的课程成绩、学术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思想政治表现实行一票否决制。院评审委员会须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在评选前,告知本单位所有参评研究生,并向校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必须严格按照获奖分配名额评审,不得超出名额。
第十一条 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学生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答复内容需书面记录,并报备校领导小组。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需在评审年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沪工程研〔2017〕3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