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20]10 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 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须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相关文件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 2020 年6 月 15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沪工程研〔2018〕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