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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沪工程研〔2015〕35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和有关规定

第一条 春季毕业研究生在 3 月底须办理离校手续,按时去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条 定向、非定向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办理离校派遣手续的注意事项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根据《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规定的报到期限去用人单位报到并在指定期限内离校。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之前,应将所借学校的图书、资料、仪器、劳防用品、体育用品等公物归还所借部门。如有遗失、损坏者应按规定赔偿。

第五条 进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研究生,必须在 3 月中旬前至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进沪审批(“蓝表”审批)手续,以保证离校手续办理后能顺利取得《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在还清所借物品后,前往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宿管部、学生事务中心、组织部(党员)或团委(团员)、财务处、保卫处、各学院办公室、研究生处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相关手续均在网上离校系统进行审批。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必须按相关规定将学位论文(纸质)、相关文件(纸质)及光盘交到图文信息中心及校档案馆,由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办理图书馆、档案馆的其他离校手续。

第八条 在校期间向银行贷款的毕业研究生,应在离校前到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方可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到研究生部(处)领取毕业证、学位证。

第十条 根据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留沪就业并经批准落户的外地生源毕业研究生的人事档案材料,除单位可自行保管档案或指定档案去处的,一律寄往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 401 号,邮编:200235)。

第三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在学校住宿,宿管科有权对其所在寝室的物品作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二条 凡经宿管科验收后的家具等公共设施,在原房间人员未全部离校前,该寝室公共设施由尚未离校人员负责,如有损失,按价赔偿。

第十三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的有关精神,凡已纳入国家就业方案后三个月内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持用人单位和上海市教委的退回家庭所在地的通知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导师和政治辅导员应协同配合、认真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文明离校工作,保证毕业研究生顺利离校,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