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5〕29 号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由研究生部(处)具体组织实施,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培养学院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含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必须经过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岗位。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七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困难生认定工作,经学校认定的困难生在申请“三助”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应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十条 “助教”: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部(处)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制定“助教”需求计划,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本单位的“助研”招聘计划,并报研究生部(处)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确定招聘计划,研究生部(处)根据经费和各部门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来源于国家下拨相关经费、学校相关经费、导师科研经费,由研究生部(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岗位津贴:研究生“助教”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助管”津贴由由学校研究生部(处)支付。
第十九条 “三助”津贴由各设岗单位逐月填报,研究生部(处)审核,学校财务处每月 10 日或 20 日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助研岗位,由导师选聘。助教、助管岗位由各设岗单位选聘,聘期为一学期。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中止,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部(处)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津贴。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导师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或导师课题组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参加“三助”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报研究生部(处)备案。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7 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二:研究生兼任科研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三:研究生兼任管理助教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