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7〕46 号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为配合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做好毕业研究生进沪就业工作,学校对硕士毕业研究生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排名。
第一条 排名原则
排名时应充分考虑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所获奖项等综合因素,鼓励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竞赛及各项活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毕业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辅导员具体办理,在排名过程中要本着严格、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执行,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副院长负责把关。
第二条 排名办法
初步排名
毕业硕士研究生按课程学习成绩与科研工作 4:6 的比例进行初步排名。课程成绩以排名时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显示的课程平均绩点为准。
排名等级提升
有下列情况的毕业硕士研究生,可在初步排名基础上进行相应等级提升,排名等级只能提升一次,不能累加。
(1) 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校级一等奖学金或市级荣誉称号的,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可在初步排名基础上提升 2 个等级;获得校级二等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的,其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可在初步排名基础上提升 1 个等级。
(2) 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获得等级奖项的,其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可在初步排名基础上提升 2 个等级;在市级各类竞赛中获得等级奖项的,其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可提升 1 个等级。
(3) 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优异成果者,根据具体成果其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可在初步排名基础上提升 1-2 个等级。
(4) 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参加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在其中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导师或课题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在初步排名基础上提升 1 个等级。原则上,一个项目每年只能给一位毕业生提供此类证明。
第三条 操作程序
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出详细的研究生科研工作评价标准,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科研工作打分,然后按照初步排名原则计算出每个毕业生的学习成绩综合得分,按专业划分为一级(前 25%)、二级(26%—50%)、三级(51%—75%)、四级(76%—100%)四个等级,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初步排名。
各学院在初步排名的基础上,根据毕业生所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证明)原件,依据上述等级排名提升办法,可对毕业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做相应的等级提升,提升的名额可以不受 25%的限制。在本届毕业生第五学期结束前,将各专业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汇总表交研究生处备案。
各学院按照最后确定的毕业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等级,填写市教委统一制作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中的学习成绩评定栏内容,由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交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对学院的学习成绩评定工作进行审核,登记盖章后转交各学院,学院将《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发给毕业生本人。
第四条 相关奖项
可以提升研究生成绩综合排名等级的相关奖项包括以下类别。
市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
校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
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学校学业奖学金及经研究生处认可的其他奖学金。
研究生创新创业包括:
(1) 创业实践项目:所主持项目取得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
(2) 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全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中国研究生石油装备创新设计大赛、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中国 MPAcc 学生案例大赛等)、“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A 类研究生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研究生创新创业类竞赛;
(3) 自主创业:在校期间作为企业创始人或团队主要合伙人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需提供相应证明认定。
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主要指:国家 863 项目、973 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哲社项目、上海市曙光项目、启明星计划、市科委及市教委的重点项目等。
第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