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7〕17 号
为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健全责权明晰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我校现有研究生教学与管理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学院(中心)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管理文件,实行依法办学。
第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和校级管理文件,组织安排研究生教学,检查和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协调和指导各二级学院(中心)的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组织落实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学院(中心)有关的管理文件,负责本学院(中心)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组织编制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组织网上报名,确认、初试、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五条 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审核与备案。
第六条 审核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
第七条 制定和修订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文件,组织审定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 下达研究生教学任务,统筹安排研究生校级公共课,协调各二级学院(中心)安排专业课;下发教学任务书;统一调配研究生上课教室。
第九条 组织网上排课和研究生网上选课。
第十条 组织各二级学院(中心),安排研究生考试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践和学术报告成绩的备案工作,成绩更正的审核工作;出具考博和就业等校外用成绩单。
第十二条 审批二级学院(中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以及硕士生学位论文随机抽查匿名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各类研究生毕(结、肄)业信息和学位信息,起草毕(结、肄)业文件和学位授予文件,印制毕(结、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指导二级学院(中心)开展教学检查、检查二级学院(中心)在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研究生教学计划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审批休学、复学、更换指导教师,审核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异动,负责研究生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 核定研究生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及其它工作量。
第十八条 负责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的规划与实施,主要包括研究生创新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基金、学术论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教改项目等。
第十九条 组织召开研究生培养座谈会,了解、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组织制定本学院(中心)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工作,完成当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初审;维护本学院(中心)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组织新增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的审查,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组织制定本学院(中心)各学科、各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审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及研究生修改培养计划申请,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落实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包括安排研究生专业课、开展研究生教学实践活动、定期组织学术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办理本学院(中心)研究生的重修、重考和缓考,并将名单分别报开课二级学院(中心)和研究生处。
第二十八条 安排研究生考试监考及课程补考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组织录入、填报研究生学习成绩,并将成绩单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出具答辩、各种评奖等校内用成绩单。
第三十条 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等。
第三十一条 负责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审批工作;组织研究生答辩,并向研究生处上报相关信息及材料。
第三十二条 办理研究生退学、转学、休(复)学、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等学籍异动,报研究生处审核或审批;负责统计各类研究生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学籍信息。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统计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三十四条 组织有关研究生培养座谈会,及时向研究生处反馈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完成学校和研究生处下达的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