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研〔2019〕3 号
第一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龙头,是学校内涵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核心,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也是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推进和规范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是指面向我校已获准开展研究生教育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硕士专业学位领域以及今后可能获得授权的各类博士学位点等的相关建设,通过学科学位点建设,不断提升学科学位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一级学科各方向为基础,通过建设不断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方向,汇聚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平台,获取成果。学科学位点建设工程坚持贯彻优势学科优先发展、关联学科快速发展、支撑学科同步发展的规划思路,深入推进学校博士点建设进程,全面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学校一般以 3 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以项目的形式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项目终期验收等工作流程,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实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管理实行学校、院(中心)、学科带头人(或方向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核心责任人是学科带头人或学科方向负责人。学校负责全校学科学位点建设的规划、调整、检查、评估,决定学科学位点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统一部署全校的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全校学科学位点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院(中心)的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科学地、切合实际地制定本单位的学科学位点建设规划,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要以获得博士点为目标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一级学科学位点学科带头人(或方向负责人)要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以本学科博士点基本条件为导向,对本学科(方向)的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与措施。
第八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进行建设,重点建设与学科发展方向一致的学科平台,依靠平台不断优化学科队伍,培育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获得高水平创新科研成果,不断增强学科学位点的内涵和影响力,提升所在领域的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力推进学科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第九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一)凝炼学科方向,着力队伍建设。根据学科发展的主要趋势,科学论证并凝炼有特色的重点发展方向。按照一级学科及其研究方向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培养后备学术力量和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学术梯队。
(二)增强科研实力,提升研究水平。面向社会需求,发扬学科学位点建设服务产学研的优势,大力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工程研究与技术开发;不断拓展研究领域和学科前沿探索,切实保障学科可持续发展;持续获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和出版有重要影响的专著。
(三)瞄准社会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紧密结合社会需求,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特别要注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流创新人才培养,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育并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等。
(四)加强学科学位点平台及基地建设。建立与一级学科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学科学位点研究平台,要注重学科学位点研究平台的开放性和先进性,积极争取省部级学科平台和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不断增强平台、基地对外争取资源的能力;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创新,全力支撑高水平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五)大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提高学科学位点的国内外知名度。制定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实质性科研合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计划;吸引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参与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升学科水平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
第十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的主要考核目标包含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标志性成果显示度体现为学科国内排名、ESI学科排名、引进院士、科研获奖等重大突破性成果。
(一)建设的研究平台满足高水平一流研究生人才培养需要;
(二)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工程技术等服务成果;
(四)完成高质量、高档次的学术论文、论著和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
(五)承担本学科研究生创新、学科竞赛和学位论文工作;
(六)带动所属学院相关学科的发展、教学和科研的总体水平提升;
(七)聘请海外高水平专家为研究生授课,提高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八)在教育部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和合格评估中获得通过。
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调整,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对于 2 年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淘汰。
第十一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实行立项建设制度,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负责人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科学位点建设申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请学校批准,确定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 3 年,研究生处每年集中受理申报一次。
第十五条 对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考核与评估。各学科学位点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果报学校管理部门,经对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自查结果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轮建设,同时建设成果列入年终单位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成效突出的一级学科学位点在下一轮项目申报中享有优先权。建设成效差的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将视情况,由学校做出限期整顿、停止资助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是学校用于一级学科学位点建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用于所在学科或方向研究平台建设经费不低于总经费的 70%;用于资助专著、从事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能超过 30%。
(二)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不能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出国考察、与本学科学术交流无关的差旅费、个人补贴等开支;用于购买计算机、摄(照)像机、投影仪等多媒体设备的经费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允许开支。
(三)学科学位点建设项目中的《海外教师授课资助计划》经费为海外教师专项经费,包括交通、住宿、补贴和劳务等,每个项目最多资助 5. 0 万元,经费开支可以以教学劳务费的形式一次性发放,或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级“海外名师项目”管理办法》(沪工程外〔2015〕9号)执行。
(四)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不得无故修改项目预算类别。未列入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预算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应在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学科学位点平台建设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实验耗材费、测试费,数据库购置费等,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沪工程资〔2019〕4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经预算审批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划拨至项目负责人使用。确定立项后首次划拨当年总经费的 60%,其余经费待学校对各学科学位点进行年度中期检查评估后,根据其建设情况和成效,综合全校情况调整划拨。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和财务处共同对学科学位点建设经费实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专款用于学科学位点建设工作。用于报销的相关票据须符合学校财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3 月 12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