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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沪工程 〔2019〕21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三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3年,成员应为在职在岗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 17~29 人组成,成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科评议组成员、有经验的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分管副校长担任。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通过各学院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 审批各学科提交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 审议新增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审核在已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下自设二级学科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自设的决定;

(四)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五)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关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作出与学位相关的处理决定

(六) 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硕士学位授予质量;

(七) 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属性设置,一般由7~15 人组成,学校指定牵头学院。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 1人,由牵头学院院长担任,同时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席 1~2 人。成员由学科相关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名单由学校确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及牵头学院负责。

第七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 审核本学科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 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 依据学校标准,制定本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五) 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 研究和处理其他与研究生学位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四章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院设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7~15 人组成,主席由各学院院长担任,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席 1 人,成员由学院提出,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 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 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四) 审查本学院硕士及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 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六) 依据学校标准,制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七) 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硕士学位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八) 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及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审批 4 次。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全体组成人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学院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全体组成人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生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沪工程〔2014〕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