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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沪工程研〔2017〕16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港澳台地区考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硕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切实保证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生的招生与培养工作必须建立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形成与硕士生奖助学金体系相结合的导师资助制。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 硕士生招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执行国家下达学校的硕士生招生计划;领导与协调硕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审批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规定和办法;指导全校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招生宣传资料;负责硕士生招生宣传、报考咨询以及招生管理工作;组织学校硕士生招考命题、考试考务、试卷评阅、复试录取及体检等;负责做好硕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七条 各院(中心)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院(中心)主管领导任组长,并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硕士生招生监察工作。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名额的分配方案;负责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宣传、复试选拔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硕士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负责拟录取硕士生的学籍学历审核和思想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做好硕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八条 研招办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院及学科(或类别)硕士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分配各院(中心)硕士生招生指标,并在年度硕士生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九条 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及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目标,招生指标适度向学校优先和重点发展学科倾斜,向硕士生培养质量高的院(中心)、学科及导师倾斜。

第十条 各院(中心)硕士生招生规模(含推荐免试硕士生)要与自身的培养实力相适应。硕士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指导能力、硕士生培养质量、科研课题及经费,以及生师比、考录比和硕士生就业情况等各种影响因素。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一条 硕士生招考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推荐免试。

第十二条 报考硕士生的考生须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报名参加硕士生招生考试;拟录取的考生须提交相关报考资格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报考程序:

(一)网上报名:考生须在学校公布的信息网上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二)信息确认: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需按照学校及报考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确认:即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考生办理资格审查、网报信息确认、个人图像采集以及缴纳报名费等信息确认手续(信息确认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三)准考证发放:研招办根据教育部核准的网报信息和学校及报考点确认的考生资格,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统一核发硕士生招生考试准考证(考生按时下载打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准考。

第五章 命题、考试与阅卷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的硕士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分别为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部分专业初试科目为 2 门或 3 门),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一般为 3 小时。其中,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外国语、部分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其余专业课考试科目由学校组织命题。

第十五条 各院(中心)应按照学校当年硕士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单位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教师命题,同时制定试题评阅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参考答案(分别密封)以及本人签署的学校保密协议书交研招办;命题制卷草稿或电子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试题内容错误、缺失以及由于命题教师原因造成试题泄露者,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十七条 命题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履行学校保密协议,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生招生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研招办负责硕士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务工作;各院(中心)负责复试(含面试)工作,具体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初试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应由各院(中心)命题教师参与,在指定场所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第二十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院(中心)应配合研招办及时做好成绩统计和登分工作。命题教师应充分研究和分析考试结果,写出书面小结交研究生处存档,以便总结和不断改进命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成绩未正式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考生接到书面考试成绩后,如对阅卷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或学校研招办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复查,学校负责自命题专业课考试科目成绩复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研招办负责组织专人复查成绩,并分别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录取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招生学科考生的复试结果,院(中心)按照其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向研究生处提交拟录取硕士生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研究生处在学校研究生处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学校当年拟录取硕士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录取成绩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拟录取定向类别硕士生,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签署三方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者;

(三)拟录取非定向类别硕士生,调档政审不合格者;

(四)体检不合格者(含推荐免试生入学前体检)。

第七章 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以下简称“推免生”)。

第二十六条 推免生接收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潜力,无任何考试作弊及其他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二)获得本科就读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三)身心健康,体检合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复试及录取程序按相关公告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应出色完成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录取或入学资格:(1)思想政治审查不合格;(2)考试作弊或受刑事、行政处分;(3)毕业设计(论文)、实践实习等成绩达不到所在学校推免生要求;(4)应届毕业时无法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中,招生单位严禁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硕士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生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