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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审的规定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审的规定

沪工程研〔2019〕39 号

研究生处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为了更好地把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质量关,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盲审范围

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者,包括留学生,均须参加研究生处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比例由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条 盲审内容

全面评审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学术型硕士论文的评估指标为“选题、创新性、学术性、应用性、规范性”(以下简称五项指标)及综合成绩,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评估指标按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硕士论文的要求进行相应五项指标的评价。

第三条 评审程序

  1. 论文复制比检测

    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者,一般应在答辩前 2 个月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至学院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检测要求按照当年研究生处关于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工作的通知进行。

  2. 送盲审

    论文复制比检测通过的、课程学习满足要求的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答辩预审表、学位论文盲审电子版、学位论文盲审简况表,经导师、学院审核通过后,分批集中提交研究生处送审。

    提交送审的学位论文须隐去研究生和导师相关信息,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处直接从系统下载后,每篇论文送 1 位校外专家评审。

第四条 盲审时效

  1. 盲审一般在送审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论文评阅已通过、盲审结果返回且无异议,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论文评阅已通过、盲审结果未返回、提交盲审超过 20 个工作日,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第五条 盲审结果处理办法

对于盲审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论文,分“一般异议”和“严重异议”两类情况进行处理。

  1. 一般异议

    即论文综合成绩在 60 分以上,但五项指标评级中有一个 D 或 E 者,或评语中有明确的异议表达。尚未答辩者,修改 1 个月以上,提交修改说明,由研究生处第二次送校外盲审。评审结果无异议,可进行答辩,有异议则按下述严重异议第二次盲审的情况处理。

  2. 严重异议

    即论文综合成绩在 60 分以下或五项指标评级中有 2 个及以上 D 或 E。无论盲审结果返回时是否已答辩,均须修改 3 个月以上,提交修改说明,由研究生处第二次送校外盲审。若二次盲审有异议(含一般异议和严重异议),需再修改 6 个月以上,提交修改说明,由研究生处第三次送校外盲审。

    第三次盲审通过,可申请答辩。若仍有异议(含一般异议和严重异议),则该研究生作结业处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 盲审结果争议处理

  • 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论文,原则上不能提出争议和对原送审稿进行复审。若研究生对第一次盲审结果提出争议并申请复审,所在学院和学科应从严把关。经导师签字同意,并经学院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签字后方可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申请须在盲审结果反馈至学院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对原送审稿再送 2 名其他校外专家进行复审。

  • 复审结果无异议,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 复审结果仍然存在异议(含一般异议和严重异议),申请人须修改论文9 个月以上,提交修改说明,再由研究生处送盲审。盲审结果按照上述条款中第三次盲审的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在研究生工作年度考核时按相关细则对学院进行扣分,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盲审结果未按时返回、已组织答辩者

  • 盲审结果未按时返回,提交盲审论文超过 20 个工作日可组织答辩,但学院需及时报研究生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接受其学位申请。

  • 若盲审结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前返回:评审结果无异议,答辩结果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有效;评审结果有异议,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处理。

  • 若盲审结果返回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已审议,该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八条 其他

  • 学位论文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问题,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条例》处理。

  • 学位论文提交送盲审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范围内进行,超出学习年限的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研究生结业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范围内提出再送盲审一次,通过者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毕业要求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毕业证。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生效。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审的规定》(沪工程研〔2015〕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