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办〔2018〕12 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校长办公会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行政议事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机构,遵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等的规定,主要研究和处理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重要决定;
(二)审议、拟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通报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进展;
(三)讨论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会,以及需提交学校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或废止;
(二)学校年度行政重点工作安排的拟定、实施或变更;
(三)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学生管理与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基本设施建设和管理、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财务和国有资产方面的重要安排;
(五)学校房屋资产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六)校园安全方案;
(七)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事项;
(八)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审定之前,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或拟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
(三)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四)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六)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校级以上重大奖惩事项;
(七)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且达到学校“三重一大”规定限定额度的经费支出;
(八)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方案,重大资产的处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方案;
(九)附属单位、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十)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一)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党委常委会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或拟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个教学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监察处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审议或决定相关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并可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确定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无明显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提请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的两个工作日完成;
(三)提请议题的相关部门应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完整的议题材料,一般应包括需讨论决定事项的背景、前期工作简要回顾、会办部门的意见、部门对所提请事项的建议或方案等;
(四)拟上会的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汇总;
(五)议题及议程由校长办公室专人汇总,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后报校长审定;
(六)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审定的议题和议程,由专人负责将校长办公会的时间和议题顺序等提前通知每位与会人员,并将有关议题材料至少提前一天分送给校长办公会全体和固定列席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未列为议题的事项不予讨论。
第十二条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求,校长办公会议事并做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以校长负责制为原则,体现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原则上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题一议。议事程序一般为:
(一)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长办公会成员或提请相关议题部门负责人就提交的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建议或方案,必要时可听取与该议题相关的列席部门负责人补充;
(二)会议讨论时,议题分管副校长发表意见,再由其他副校长依次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态,主持人可征询固定列席人员的意见;
(三)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或表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最后形成明确的决议;
(四)会议讨论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暂不能作出决定的情况,应有明确说明,可由相关会议成员在会后对该议题作进一步协商研究、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重新上会讨论;
(五)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应逐项表决,由校长办公会成员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六)校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七)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生效,如遇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应先由主持会议的副校长签字后交校长签发。
第十三条 经签发的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分发给全体成员。会议纪要中涉及相关部门的内容由校长办公室以抄告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作为其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内容如涉及与会成员个人事项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会议成员及校内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决议和决定执行过程中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是校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督办的责任部门。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督办情况。
第二十条 负责落实校长办公会决议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落实的进展或结果、会办部门的意见、分管校领导的意见等,必要时应附上相关资料的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8年12月6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沪工程办〔201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