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办〔2017〕13 号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接待对象
根据公务接待对象及活动内容,本着对等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因公来校,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校领导接待,两办负责安排;厅(局)级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牵头部门负责安排,报两办协调;确需学校主要领导出面的,由两办负责协调;其他因公来校,校领导原则不参加接待,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两办,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条 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接待形式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学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参观要害部位。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住宿标准
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各种来校考察的公务接待安排在校内餐厅接待,工作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以自助餐为主。校外的各种公务接待根据从简就近原则安排就餐。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由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如确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数可本着从简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进入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用车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预算管理
学校和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接待清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部门归档,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报销管理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派出单位公函。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校内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公务接待费报销流程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财务处应当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校内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涉外接待
涉外公务接待,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外交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市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沪工程办﹝2016﹞5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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