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沪工程办〔2017〕11 号

校长办公室规章制度汇编(2020年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规范管理学校各类会议活动,提高学校运行效能,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会议活动管理,主要包括会议分类管理、严格会议审批、精简各类会议、严格会议纪律、控制会议经费等内容。

第三条 会议分类管理。学校会议分为非涉密会议和涉密会议。

(一)非涉密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包括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两办组织实施;

二类会议是以党委、行政名义召开的或要求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各院部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以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或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召开的会议;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两办组织实施;

三类会议是各机关部处召开的,要求各基层党政负责人、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性会议;由召开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会议必须报两办统筹;

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工作研究会、调研会、座谈会、评审会、其他学院活动;由各相关牵头部门、学院自行组织实施,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报两办统筹,未经两办统一安排的会议或活动,校领导一般不出席。

(二)涉密会议是由学校组织的涉及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会议

  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涉密会议的归口管理;会议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办公室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 涉密会议应线下申请,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校长办公室审批,并送保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举办会议;

  3. 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场所;会场内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保密要求,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 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对参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登记,履行签到手续。

第四条 精简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时间,做好会议准备,落实会议督办,具体要求如下:

(一)优化会议安排。每周会表由两办按工作条线统筹安排,各部门须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两办统筹汇总,汇总表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一般性工作调研、工作研讨会、活动仪式等原则上不列入会表。

(二)减少会议数量。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可能合并,能用电话、视频等形式传达上级精神和部署工作的,不再专门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全校性大会的召开,各条线召开的全校性会议每年不超过 1 次,重大会议活动要有年度计划,经审批后方可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召开一次,保密委员会例会会议年度内不得少于两次,坚持并认真执行周三“无会日”制度。

(三)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活动要尽量压缩规模,控制参会人数,参会人员必须与议题紧密相关,杜绝陪会现象。严格控制如表彰会、总结会、庆祝会等仪式性会议活动的召开次数及参加范围。

(四)缩短会议时间。倡导开短会、开解决实际问题的会,各类庆祝表彰会、工作性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 2 个小时。从严控制交流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 4 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 8 分钟。各级领导讲话应紧扣主题,言简意赅,避免出现重复、空话和套话,提倡讲实话、讲问题、讲措施和建设性意见建议。

(五)做好会议准备。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拟定会议方案,落实会议议程、备齐各类文稿、明确讨论要点,会议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杜绝“会而不议,议而不决”现象。

(六)落实会议督办。会后要及时落实督办,切实提高会议实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各部门主办的条线工作会议,由各主办部门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反馈给分管校领导。对两办主办的全校性党政会议,一般由两办负责督办落实或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指定负责部门,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决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校长办公会决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反馈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领导。其他各类会议由分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两办配合协调督办。

第五条 严格会议纪律。会议参加者须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须提前向两办请假。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会上认真听取会议发言及讲话,做好会议记录,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会场布置注重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专门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校内会议不发请柬、礼品。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或度假村等地组织会议活动,严禁组织娱乐、旅游、宴请等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减少印发纸质会议材料,提倡参会人员自带茶水。严格执行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学校会议活动的管理办法》(沪工程办﹝2014﹞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