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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 办法(试行)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 办法(试行)

沪工程人〔2020〕19 号

教师工作部、人事工作制度汇编(2023)


根据“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中的《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沪教委人〔2012〕4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校内涵式发展,完善学校教师培养体系,促进教师主动对接国家“双一流”建设战略,鼓励教师在各学科前沿开展进修和学术交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此实施办法。

第一条 工作目标本计划资助我校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领域进修,拓展学术视野,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和发展趋势,增强创新意识,尽快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成长为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奠定基础。

第二条 选派范围及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衷教育事业,安心学校的本职工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3 年以上,并被列入学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或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4、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 40周岁。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破格推荐。

第三条 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1、符合本办法选派条件的青年教师,申报本计划时应选择与自己学科专业相匹配的学校。原则上应是纳入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重点高校或学科。

2、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主持并承担能让国内访问学者参与的教学科研项目。

3、国内访学时间:访学进修期限一般为 1 学年。

第四条 选派程序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公布资助计划。

2、教师个人申请。教师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3、院部择优选拔。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以及教师进修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进行择优选拔。

4、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选拔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5、外审专家评审。外审专家根据个人申报情况、学术水平等条件打分排序。

6、学校审批。学校组织校内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备。

7、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评审,相关部门审定后公布入选名单。

8、被选派教师在计划执行前需持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协议书。

第五条 经费支持国内访学经费由学校按项目类别划归到入选人员,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国内访学资助经费视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和学校经费预算情况确定。列入学校计划的人员,学校不资助经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所列项目,各项支出占经费总额比例如下表所示:支出项目 比例 访学学费 凭发票实报实销住宿费凭访学单位提供发票实报实销(具体实施请参照财务处差旅标准执行)国内差旅费 严格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交通费 不高于资助经费总额的 10%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信息传播费 凭发票实报实销在职人员津贴(用于发放项目负责人津贴) 不高于资助经费总额的 20%劳务费(用于发放校外人员) 不高于资助经费总额的 10%

第六条 管理与考核

1、访问学者研修开始前,应由所在部门指导制定访学计划,明确访学任务和目标。原则上各二级院部对申报人员提出的考核目标任务不得低于国内访学计划考核指标(见附件 1)的最低标准。

2、入选计划的教师须保证访学结束后,为学校至少服务五年。为学校服务期限未满五年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拒聘的、须按照协议(见附件 2)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对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访学进修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且尾款不再下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四大计划项目资格。

4、学校每年委托第三方专家或机构对教师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外审,考核不合格者尾款不予发放,减少该院部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5、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院部,如有管理不善,或出现进修人员逾期未归、未按期执行、入选未执行、未按要求考核等情况,暂停或减少该院部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6、我校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原则上同一计划仅资助一次,入选教师三年内不可接续申报其他资助计划。

第七条 附则

1、本方案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起开始执行。

2、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内访学计划考核指标

  1. 国内访问学者协议书

附件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内访学计划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符合第①~③条款外,还应符合第④~⑦条款中的任两款)①获得访学单位颁发的合格结业证书。②邀请导师或访学单位专家来校做学术交流1次。③开展学术沙龙/讲座1次。④以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正式发表论文(三类及以上,具体内容请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论文分类办法)1篇,艺术类:举办个展1次。⑤与访学导师合作申报省部级基金项目1项。⑥与访学导师合作报奖1项。⑦成功引进我校紧缺专业的国内重点院校博士毕业生等国内优秀人才。(备注:SCI、EI论文需出具学校图书馆相应的检索证明,未被检索的需提供源刊证明,未见刊需提供录用证明及学院审核通过)

2、优秀(符合基本指标+下列任一款)①回校后1年内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1项委办级及以上项目。②协助引进B类及以上人才1名(人才详细分类请参照

沪工程人〔2019〕37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人才引进实施细则(试行)》)。③成功与对方学校共建联合实验室或合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

附件2协议书甲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乙方:进修人员( )为了使进修人员更好地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发挥作用,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经学校与进修人员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凡申报国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乙方),一经录取则需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甲方)签订进修期满后再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作五年的协议(即本协议)。

二、乙方访问进修期限为 。

三、乙方在进修期间,甲方为乙方支付工资;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费;甲方为乙方缴纳甲方支付的“公积金”。乙方承担教学科研工作量,甲方为乙方支付课时津贴和科研津贴。

四、乙方在服务年限期间除因工作需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调动工作外,不得提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自费留学、从事民间劳务、定居等要求,如坚持要求离校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额度:

1、乙方未履行完毕工作年限五年的,应退还其在进修期间享受的资助,退还比例为每满一年减抵20%。

2、乙方赔偿学校实际损失费用(包括访学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

五、乙方在进修期间因本人原因中止进修,需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所有进修费用。

六、本协议自乙方进修当日起生效。甲方代表: 年 月 日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