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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聘用与聘期考核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聘用与聘期考核管理办法

沪工程人〔2021〕19 号

教师工作部、人事工作制度汇编(2023)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岗位聘任、聘期考核和聘用管理,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 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发〔2021〕4 号),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职责管理办法》(沪工程人〔2021〕11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业绩评价计量办法》(沪工程科〔2019〕1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合同管理、动态考核”的聘用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立足于各类人员现状,以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为基础,以激发教职工活力为目的,实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升能降”的人事改革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的全体教职工(人才派遣和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中“教师”主要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相应专业能力和水平,聘用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岗位,主要从事教学和(或)科研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专职教师、实验教师、专职辅导员等。

第三条 坚持考核评价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分类考核、重心下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尊重合同、依据职责,全面考核、突出业绩;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

第四条 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学校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聘用聘任相结合。聘用工作以岗位聘任为前提,原则上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受聘任何岗位,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第五条 岗位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一般在聘期最后一年的上半年开展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一轮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聘期考核类型

第六条 聘期考核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一)新进人员第一个聘期考核(以下简称“首聘考核”)

(二)新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第一个聘期考核(以下简称“新晋考核”)新晋考核是对首次晋升到副高级(七级)、正高级(四级)人员的第一个聘期进行考核,不包括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内由低一等级向高一等级的晋级。

(三)其他教职工的聘期考核(以下简称“存量考核”)

第三章 聘期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着全面、客观、有效和分类考核的原则,重点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教师主要考核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特色工作、人才培养、综合表现等内容;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主要考核师德师风、管理成效、服务成效、综合表现等内容。具体为:

(一)师德师风: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杜绝师德禁行行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

(二)教育教学: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教学成果、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督导与学生评价等。

(三)科学研究:主持或参与项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专利授权等。

(四)特色工作:学科建设、团队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人才引进等。

(五)人才培养:参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认证等。

(六)综合表现:集体活动、理论与业务学习、社会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等。

(七)管理成效:管理水平、管理效率、研究能力、群众满意度。

(八)服务成效: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师生满意度。

第八条 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

(一)教职工须自觉对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教职工聘期内须参加师德师风年度考核,聘期结束前须参加师德师风聘期考核。

(三)师德师风考核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聘期考核。

第九条 教师教育教学考核

(一)专职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二级单位规定的德育工作、教学工作等任务。

  1. 每年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具体工作量由二级单位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基础上自行规定);

  2. 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与研究,指导学生创新项目、竞赛等二级单位规定的相关任务。

(二)实验教师的教育教学考核要求由二级单位参照专职教师的要求制定,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审定,交人事处备案。

(三)专职辅导员的教育教学考核要求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制定,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审定,交人事处备案。

(四)教育教学考核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教师教育教学聘期考核。

第十条 教师科学研究考核

(一)专职教师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二级单位规定的科学研究任务,并达到学校规定的业绩要求(详见附件 1)。

(二)专职教师在存量考核的最后一个聘期的科研业绩要求为附件 1 中各级各类岗位的相应分值*50%。

(三)实验教师的科学研究考核要求由二级单位参照专职教师的要求,按照一定比例制定,经科研处审定,交人事处备案。

(四)专职辅导员的科学研究考核要求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制定,经科研处审定,交人事处备案。

(五)科学研究考核由科研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教师科学研究聘期考核。

(六)教学为主型教师若聘期考核的科研业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不足部分可用高水平教研教改业绩补充(高水平教研教改业绩计分表详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教师其他工作考核教师承担的其他工作依据岗位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以及二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聘期考核依据岗位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以及二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予以考核。

第四章 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组织和实施聘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聘用聘任。

(一)个人自评。参加考核人员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岗位聘任合同》所列考核任务以及二级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对聘期工作进行小结,并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聘期考核表》,个人考核表的填写须实事求是,恪守学术诚信。

(二)材料审核与展示。二级单位全面审核教职工提交的考核材料,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展示,接受教职工监督,材料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考核小组评议。二级单位聘用与考核小组对所有被考核人员的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通过投票方式确定考核结果等次。合格等次的票数达不到聘用与考核小组成员应到人数半数的,二级单位须确定其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四)公示反馈。二级单位须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本人。被考核本人自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向二级单位聘用与考核小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二级单位聘用与考核小组须在五日内作出答复。

(五)学校审定。二级单位将所有被考核人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聘期考核表》和最终考核结果汇总表送交人事处。学校对二级单位聘期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和复核,其中,人事处会同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包括但不限于述职答辩、通讯评议、会评等方式对专职教师聘期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和复核。

(六)人事处将审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七)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聘期考核的人员,需本人提出延期考核的申请,经二级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后,延期参加次年的聘期考核(相应业绩考核要求*1.3)。

(八)聘用(聘任)合同期满,受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聘期考核表》,视作本人不愿续聘,聘用(聘任)合同期满即自然终止。

(九)受聘人员提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聘期考核表》后,未按要求参加聘期考核述职等环节,视作本人放弃续聘,聘用(聘任)合同期满即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各类人才计划获批者,且与学校另行签订聘期任务的人员,由人才办牵头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负责实施聘期考核。

第十五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现任中层干部、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牵头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负责实施聘期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首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教职工新晋考核、存量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教职工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教师聘期考核结果分以下情况:

  1. 教育教学考核结果、科学研究考核结果至多出现一项基本合格、且另一项为合格及以上,则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见下表中序号 1-3);

  2. 教育教学考核结果、科学研究考核结果至多出现一项不合格、且另一项为合格及以上,或均为基本合格,则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见下表中序号 4-6);

  3. 教育教学考核结果、科学研究考核结果至多出现一项基本合格、且另一项为不合格,或均为不合格,则聘期考结果为不合格。序号 教育教学考核结果科学研究考核结果聘期考核结果备注1 合格 合格 合格 表中2 合格 基本合格 合格 ①“合格”评定标准:3 基本合格 合格 合格 均指达到相应考核要求②“基本合格”评定标准:均指达到相应考核要求的 60%③“合格”等次:均包含合格及以上4 基本合格 基本合格 基本合格5 合格 不合格 基本合格6 不合格 合格 基本合格7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8 不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9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第十七条 各类聘期考核的续聘意见分为:同意续聘、有条件续聘、不同意续聘三种。学校将根据二级单位考核结果及聘任意见予以续聘原岗位、或低聘原岗位、或转聘其他岗位、或解除(终止)聘用。

(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以续聘原岗位。

(二)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原则上有条件续聘原岗位(聘期一年)、或转聘其他岗位。其中有条件续聘:若续聘一年后,基本合格项或不合格项的近四年业绩达到合格(相应业绩考核要求1.3),则可以续聘原岗位;若续聘一年后,基本合格项或不合格项的近四年业绩仍未达到合格(相应业绩考核要求1.3),则低聘原岗位或转聘其他岗位。

(三)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分以下情况:

  1. 首聘考核:原则上不再续聘任何岗位,原聘用(聘任)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2. 新晋考核:原则上低聘原岗位、或转聘其他岗位。

  3. 存量考核:原则上低聘原岗位、或转聘其他岗位、或不再续聘任何岗位。

(四)低聘原岗位,是指按照比原岗位低一级岗位等级兑现岗位业绩津贴。即:新晋考核结果中的低聘原岗位,是指岗位业绩津贴调整至比其新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低一级的岗位等级兑现;存量考核结果中的低聘原岗位,是指岗位业绩津贴调整至比其原岗位等级低一级的岗位等级兑现。

(五)低聘期间,教师每年可申请参加当年的聘期考核,若业绩考核达到原聘岗位相应合格要求(低聘的第一年:近四年的业绩达到相应考核要求1.3;低聘的第二年:近五年的业绩达到相应考核要求1.7;低聘的第三年:近六年的业绩达到相应考核要求*2),则可申请续聘原岗位,重新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但低聘期间的岗位业绩津贴差额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 教师岗位低聘期间,财政工资保留原岗位等级待遇,岗位业绩津贴按照低聘原岗位兑现。

第十九条 经学校核准同意续聘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聘用合同》,与其所聘部门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岗位聘任合同》(须明确所聘岗位工作任务及要求)。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和实施全校聘用与考核工作。

(一)聘用与考核领导小组组 长:党委书记 校长副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成 员:人事处、党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校办、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工会负责人

(二)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组 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成 员:人事处、党办、组织部、机关党委、校办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中心)成立聘用与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教职工聘用与考核工作,成员一般不少于 7 人,由院(部、中心)党、政、工、教授与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成立聘用与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教职工聘用与考核工作,成员一般不少于 3 人,由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章 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对聘用与聘期考核结果(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和复议,其申诉办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业绩要求为最低要求,二级单位可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及学科特点,提出更高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业绩计分项如属于团队成果,则由团队/项目负责人分配所得业绩分,且所分配分值的总和不得超过该项成果所得业绩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业绩计分表以教职工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岗位聘任合同》时的有效文件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六届三次教代会暨工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聘用与聘期考核暂行办法》(沪工程人〔2013〕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专职教师聘期科研业绩要求

附件 2 高水平教研教改业绩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