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人〔2012〕20 号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完善和坚持教职工的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师资和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作为培养与提高青年教师和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学校鼓励青年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进一步规范在职攻读学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系统规划、分步实施部门应根据现有人员队伍结构现状、发展规划,以及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规划本部门教职工队伍建设,制定部门青年教职工进修计划和学历学位提升计划,根据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指导青年教职工在职进行学历学位进修。
鼓励进修、表彰优秀部门应引入激励机制,对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部门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青年教职工,应支持其按照部门计划,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并在工作安排上适当照顾。对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达到年度考核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的青年教职工,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专业定位、选择导向青年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应与所聘工作岗位密切相关,报考的单位应当为本市高校或研究院所。
保障工作、明确限额为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学院、部处年度在职攻读学位总人数的比例应低于 20%。
二、申请在职攻读学位的条件
人事聘用合同期限内的在岗在职工作人员,进校工作已满 2 年(含试用期)。
安心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进校工作以来完成部门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任务,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合格)等级以上。
三、申请及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业绩、报考学科及专业方向等进行审核,同意在职攻读学位后,申请人填写正式的《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附件 1),由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后,由人事处协助办理有关入学考试申请手续。
录取后,申请人应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附件 2)、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送部门和学校人事处登记备案。
四、管理办法
(一)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由学院或部门负责,学院和部门建立每学年一次的登记管理制度,以此作为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重要依据。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成之后,应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交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工作量减免与考核
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在职攻读学位教职工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或管理服务工作,在规定学习期间内的岗位考核指标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考核合格的,由学校支付规定的国家工资、地方职务津贴、相关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校内岗位业绩津贴发放由部门决定;考核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违反就读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的,学院有权酌情扣除或停发岗位业绩津贴以及校内工资,并给予批评教育。
(三)资助和违约处理
博士学历学位进修费用由学校和本人共同承担。按学校培训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参加博士学历学位培训的教职工,其培训费用一般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一;获得一次以上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校优秀青年教师等校级荣誉称号(不含单项)者,其进修费用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获得一次以上市级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级优秀青年教师等荣誉称号(不含单项)者,其进修费用由学校全部承担。
硕士学历学位进修费用由本人承担。
凡申报学历、学位(含博士后)进修人员,一经录取需与学校签订毕业后再为学校工作五年的协议。服务期限不足约定年限的,按比例收回相应资助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服务年限期间除因工作需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调动工作外,不得提出调离学校、辞职、出国(境)自费留学、从事民间劳务、定居等要求,如坚持要求离校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额度:
(1)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离校,违约金为每一年人民币壹万元,服务期满一年,递减人民币壹万元。
(2)乙方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进修费用(含部门为其支付的进修费用),每服务满一年递减进修资助费的 20%。
五、其它
思政系列青年教师(辅导员)纳入学院培养计划,并由学生处进行协调,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执行。在 2012-2014 年期间首次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录取者,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一。
教职工培训进修的学科内容应与其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关并列入培训计划。与岗位无关或未完成预期学业、中途退学或离校的,培训费用本人自理,对学校已支付的培训费用,本人应支付赔偿金。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起施行,原沪工程人[2006]72 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关于学历学位进修部分废止。
附件: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