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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 SUES-Rules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沪工程人〔2022〕44 号

教师工作部、人事工作制度汇编(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落实《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出国(境)是指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报备范围包括探亲、访友、旅游、办理子女送学、境外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等个人事务,以及其他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情形(应按因公审批流程办理的除外)。

第二章 审批/报备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报备手续。

(一)涉密人员(包含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或已离开涉密岗位但仍在脱密期内的,或具有其他涉密情形的人员)需先行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保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及学校关于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外籍教职工以及持有其他国家绿卡/永久居民卡等的中国籍教职工由人事处按照本办法办理报备手续;

(四)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按照本办法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不含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报备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本人申请。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通过学校一网通办“因私出国(境)申请”模块,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如有必要,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原则上须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对于某些特殊紧急情况,确实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的,经学校同意,可补办申请手续。因私出国(境)实际出行和返校时间或目的地发生变化时,应视情况在出国(境)前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非此期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二)所在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应向申请人了解实际情况,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对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须从严审核。

(三)保卫处审核。保卫处根据管理职能予以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人事处综合多方面审核意见予以审核。如遇存疑点需进一步核实后方能审核通过。

(五)学校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教职工方能按照申请期限出国(境),并按期回国返校。外籍教职工以及持有其他国家绿卡/永久居民卡等的中国籍教职工按照上述(一)(二)(三)(四)流程办理因私出国(境)报备手续。

第七条申请人须正确填写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件信息、出国(境)目的地、出国(境)起止日期、出国(境)事由等重要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审批/报备后,申请人如需必要申签材料可至人事处办理(中层干部申签材料须凭党委组织部审批流程办结批文至人事处办理)。办理申签材料的内容须与申请填写的信息完全一致,如有变动视情况另补申请或说明。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应请假未请假的,或请假手续不完整的;

(三)已确定要离职的,或正在办理离职手续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

(五)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中层干部、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

(二)其他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根据学校关于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需完成行前保密教育并签署《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参照学校关于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办理过请假审批手续的回国返校后应及时销假,由所在部门负责考勤上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或未经审批/报备的,按旷工考勤,作为擅自因私出国(境)情形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应按照审批/报备的期限和行程出国(境),并按时回国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须在批准期限期满前 3 天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否则视作逾期未归,停发工资,并按上级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出行期间,学校如有重要事务需要教职工返校工作,应及时返回。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出行期间,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要自觉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防渗透意识,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做出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行为。如被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应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准确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一)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报备手续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报备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的;

(四)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相关管理人员对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报备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批/报备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以及与学校有聘用合同(工作协议)等合约关系的其他全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及学校出台涉及出国(境)管理的新文件,则相关事宜按照新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沪工程人〔2017〕7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